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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入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促进政府工作公开、透明和规范运行,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吉政公组[2009]1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政府工作部门和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驻白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垂直管理单位。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各种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指导,并会同市监察、法制、保密、档案等部门对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建设情况

  (一)是否设立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二)是否有明确的分管领导;

  (三)是否有稳定的工作人员;

  (四)是否有必要的办公条件;

  (五)是否有适当的经费保障。

  二、工作推动及制度建设、执行情况

  (一)工作推动情况

  1、是否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

  2、对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开展自查、整改,对下属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3、是否认真参加市里举办的教育培训,并组织开展本部门、本系统的教育培训;

  4、是否按时完成并及时上报、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5、部门机关作风、办事效率、行政行为的改善及工作创新程度。

  (二)制度建设情况

  是否有完备的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社会评议、责任追究、保密审查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奖惩等制度。

  (三)制度执行情况

  是否认真落实《条例》和省、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

  (一)是否设立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及政务大厅、档案馆等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

  (二)是否具有健全的制度和管理措施;

  (三)是否配置完善的设备和必要的设施;

  (四)是否配备专门服务人员。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一)是否按照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二)是否按照法定的范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四)是否及时更新变更的政府信息;

  (五)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协调发布机制;

  (六)是否按照规定的期限,准确、完整的向政务大厅查询点报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七)是否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平台作用;

  (八)是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发布政府信息;

  (九)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是否在其职责范围内予以澄清。

  五、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一)受理

  1.是否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2.应当受理的是否及时受理并登记;

  3.受理依申请公开特殊信息或受理委托申请是否查阅相关证明文件;

  4.不予受理的是否登记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二)审查与处理

  1.是否建立第三方意见征询机制;

  2.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是否进行区分处理;

  3.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是否将申请书登记留存,并符合规定的留存时间。

  (三)答复

  1.答复的期限是否合法;

  2.答复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3.处理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是否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处理后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是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是否告知申请人;

  6.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是否告知申请人申请的途径;

  7.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是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8.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是否予以更正或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四)收费

  1.是否按照规定收费、减免收费;

  2.是否违规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六、保密审查情况

  (一)是否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二)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是否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三)是否未经审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是否未经审查公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五)是否未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未经审查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六)是否对不能确定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七、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

  (一)举报情况

  1.是否被举报以及被举报数量;

  2.是否被确认存在违法行为;

  3.是否能够认真应对并执行处理结果;

  (二)投诉情况

  1.是否被投诉以及被投诉数量;

  2.是否确认存在过错;

  3.是否能够认真应对并执行处理结果。

  (三)行政复议情况

  1.是否被行政复议以及被复议数量;

  2.是否确认存在违法行为;

  3.是否能够执行复议决定。

  (四)行政诉讼情况

  1.是否被起诉以及被起诉数量;

  2.是否确认存在违法行为;

  3.是否能够执行判决或裁定。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百分考核制,每年初依据年度工作重点确定考核项目和评分标准,实现动态管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95分以上为优秀,76分—94分为良好,60分—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检查随机进行,对发现的问题记录存档,提出整改意见,定期考核时视整改情况核减相应的分数;定期考核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或者与政务公开考核结合起来进行。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初进行,考核结果于次年3月底前公布。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会同市监察、法制、保密、档案等部门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考核组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并提前通知被考核部门;

  (三)被考核部门根据考核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

  (四)考核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民意测评、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考核;

  (五)考核组综合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经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审定后,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部门。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作为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的重要指标。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市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九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