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促进全市公共企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办事公开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办事公开的推进、监督、
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第二条 办事公开监督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
则。
第三条 办事公开的监督考核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办事公开的考核结果是评定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年度工作成绩、实施奖惩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四条 办事公开的监督考核内容:
(一)办事公开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办事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方案制定、工作部署、方法措施以及配套制度建设、具体实施、检查监督等情况。
(二)办事公开的方式:部门或单位网站公开情况;新闻媒体公开情况;办事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公开情况;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和办事公开新闻发布会等公开情况;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情况。
(三)办事公开的内容:根据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对内公开的事项,并考核公开事项的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等情况。
(四)办事公开的实效: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是否得到及时准确完整的公开;办事承诺兑现情况;群众对办事公开的满意率、投诉率情况;因办事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严重事故、失误或者群体性事件情况;落实办事公开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情况。
第五条 办事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灵活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 办事公开的监督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七条 办事公开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日常考核随机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八条 办事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对象及方式。
第九条 将办事公开与政风、行风测评结合起来,与绩效评估考核相结合。
第十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实施方案及细则,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考核工作作出部署,下发考核通知;
(二)被考核部门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三)领导小组将组织考核力量进行实地考核。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对办事公开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及个人给予通报表彰;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工作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群体事件的对相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实施问责。
白城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
201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