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一、白城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大力实施“三个五”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吉林西部生态经济区,全面正确依法履行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奋力开创新时代白城振兴发展新局面,努力让全市人民过上更加美好的日子。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
坚持和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以造福人民为最大政绩,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坚持全面深化改革。推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流程再造,明晰权责边界,促进工作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坚持全面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职责,科学立法、严明执法、模范守法,确保政府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规范决策行为,加强决策监督,防范决策风险。尊重规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论证、增强合力,提高政府决策的精准性、操作性和有效性。
坚持全面从严治政。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建设廉洁政府。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四、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思想上高度认同、政治上坚决维护、组织上自觉服从、行动上紧紧跟随。
五、加强理论武装。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严格遵守党章,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六、健全党组领导机制。自觉接受市委领导,认真落实市委部署要求,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完善相关制度,提高市政府党组在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等方面的能力和作用。
七、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八、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遵守党章,坚持民主集中制,认真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九、全面增强本领。围绕振兴发展全局和政府工作,增强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建设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政府干部队伍。
第三章 政府人员职责
十、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每届任期5年。
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忠诚、干净、担当。
十二、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十三、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程序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四、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分管领域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廉政建设和信访工作实行“一岗双责”。
十五、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市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副市长开展工作。强化副秘书长工作职能,特别是审核把关职能。凡需要市政府领导签批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决策的事项,副秘书长均需提前介入和研究,全面了解情况和问题,提出明确意见和建议。要完善和落实市政府副秘书长首问负责制和缺位递补制度。
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实行工作补位制度,市长外出期间,受市长委托,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外出(出访)、休假期间,可按照市长安排,由补位的副市长代为处理有关工作。
十七、市政府组成部门以及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凡属部门事权事项,应依法依规及时妥善作出决定,进行处理。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项要求。
市政府办公室应加强审核把关、综合调研、督查落实、信息公开等工作,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对市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章 政府职能
十八、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
十九、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适应发展新常态,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加强预期引导,有效实施区间调控、定向调控、相机调控、精准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 建立健全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十一、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二十二、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十三、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抓好生态环境、生态扶贫、生态经济、生态城市“四项重点工作”,建设美丽白城。
二十四、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聚焦“只跑一次”,下放审批权限,推行审批流程再造,实行随机、动态、常态化管理和备案制度。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五、带头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带头执行法规和规章,坚持以法治理念、法治体制、法治程序开展工作,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依法办事、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确保政府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二十六、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修订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政府规章的解释权属于市政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按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防止部门利益或地方保护主义合法化。
完善政府推进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拟订或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须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政府法制机构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严格合法性审查,按规定及时报省政府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各部门拟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事先书面请示市政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研究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报市长批准。
各部门及各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由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按规定及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部署要求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九、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三十、市政府作出重大决策、签订重要协议,应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各部门作出重大决策、签订重要协议,应由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十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执法规则,规范行政裁量权,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落实执法责任,强化执法监督,加强执法保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三十二、政府工作人员应当做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积极实践者,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第六章 科学民主决策
三十三、健全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群众参与度,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三十四、凡是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规划、发展战略、重点工作方案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需报请市委决定,或依法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三十五、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通过集体讨论决定,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对事项涉及的相关数据、情况和依据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生态新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召开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三十六、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增强协商的广泛性和针对性。坚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协商,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意见和建议,增强协商的广泛性和针对性。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
三十七、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七章 政务公开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三十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按相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四十、行政许可事项及与群众、企业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部进入政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纳入统一监管平台,面向社会公开设定依据、行使主体、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办理时限、监督措施及办理结果等信息。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依托信息技术和网络资源,打造公开透明便捷的服务平台,规范服务行为、优化服务流程、精简服务环节、压缩服务时限。
四十一、将政务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和会议管理中。拟制公文须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拟不公开须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四十二、建立健全公众代表、专家、企业家、媒体等列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开。对涉及公众利益的电视电话会议应积极向社会公开。
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各部门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做好解读工作。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注意事项、惠民利民举措等方面,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相关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在政府网站、公报和相关新闻媒体上发布。
四十四、注重对政务舆情的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牵头部门是政务舆情的回应主体,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加强新闻发布工作。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必须快速反应,最迟应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第八章 监督制度
四十五、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请示汇报。定期向市委报告经济形势并提出对策建议。
四十六、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定期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代表、专家学者代表和各县(市、区)对市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检察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四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机制。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四十九、重视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开展人民群众建议征集活动,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五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接访制度,注重用法律手段解决稳定问题,直接阅批和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九章 督查落实
五十一、完善督查落实制度,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五十二、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后,市政府领导同志对分管部门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抓好推动落实工作。
五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工作部署,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对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提出的工作要求,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对国家和省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按要求认真整改,并建立长效机制。
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五十四、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督查指挥中心要加强督促检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和督查计划,将国务院大督查和国家、省专项督查事项纳入督查督办台账。对各地、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重大事项,组织开展督查核实,对弄虚作假和失职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市政府部门提出的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的督促检查活动,要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后实施。重大督查事项实施联合督查机制。
五十五、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完善绩效考评指标和方式方法,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行政问责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明确全程责任主体,推进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十章 会议制度
五十六、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五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出席人员需超过组成人员半数方可召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生态新区主要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确定。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总结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四)讨论通过依法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五十八、市政府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由市政府党组书记和党组成员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非党员副市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和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其他党组成员审核后提出建议,由党组书记确定。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
(二)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三)审议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署的相关协议;
(四)讨论和决定向国家或省委、省政府、市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部署市政府重点工作;
(四)研究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财政预算、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五)研究市政府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六)讨论应当由党组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五十九、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参加会议的组成人员须达到半数以上方可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议题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生态新区主要负责人,市政府法律顾问列席会议。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提出,或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核报市长签发。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
(二)传达和贯彻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三)部署市政府重点工作,研究市政府重大政策措施;
(四)讨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五)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草案;
(六)研究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形势和重大民生问题;
(七)决定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生态新区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事宜;
(九)市政府领导提议讨论和通报的其他重大问题。
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六十、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副秘书长可以受市政府领导委托,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原则上由分管副市长和涉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市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自行确定。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核报市长签发。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的事项;
(二)研究落实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相关事项;
(三)研究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研究推进市政府重点工作或涉及市政府多部门工作需要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
(五)研究市政府领导提交会议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
六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议题应立足全市改革发展大局,非法定要求、不涉及全局工作、没有实质内容和明确意见、程序履行不完整的事项不安排上会讨论。一般具体事项和专项工作由分管或牵头领导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必要时可请市长出席。
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在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前,市政府分管领导应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六十二、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要求参加市政府会议。市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需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他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其他人员不能按要求列席会议的,需会前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因故不能参加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人员,要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六十三、加强会议管理,大力精简会议,控制会议规模和规格,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合并召开的会议合并召开。
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经市政府秘书长核报市长审定,重要会议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特殊情况下,由分管副市长审批后报市长审定。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生态新区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六十四、市政府公文审阅签批,按照“谁主管、谁阅办、谁负责”的原则,减少程序,简化环节,提高传阅速度。
六十五、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并对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
申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上报或下发公文,要认真做好实地考察和情况核实,重要事项须经本单位集体讨论进行严格把关,形成会议纪要等可追溯的依据,并在请示文件中加以说明。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加强公文审核,对文件的格式、体例、文种等负责。
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不得多头报文、越级行文。凡属市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将公文报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并主动与其协商处理,不得报市政府。
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在上报市政府前应当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须一并报送政策解读材料和舆情应对方案。按规定可不履行相关程序的,应说明具体理由。
拟提请市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市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六十六、各地、各部门应保证公文质量,提高公文办理效率,主要领导负总责。需要报请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给市政府预留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10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5个工作日,特别紧急事项,除突发事件外,应附加紧急原因说明。
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转请市政府其他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紧急公文,可采取串并联方式,分送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汇总批示意见办理。在呈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的同时,可先行交由相关部门、单位做好落实准备。市政府办公室实行公文限时办理和催办、督办制度。市政府领导同志阅退文件应及时,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特急件随到随签。
六十七、市政府公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等事项,由市长签署。
凡涉及人事机构编制、财税政策、财政资金安排、各类专项资金使用、土地出让、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国有资产变更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提出意见,由市长签批;涉及多个部门或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需沟通协调一致后,再报市长签批。
六十八、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原则上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凡是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行文,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把关,报市长签发。凡是以市政府名义向省直部门行文,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重要事项核报市长签发。
属传达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政府各部门请示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副秘书长核报分管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或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请市长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六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属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职责范围内事项,由议事协调机构发文,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需经市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后可由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市政府同意;除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市政府各部门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向各县(市、区)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各县(市、区)政府报文。
各部门制定或代拟市政府文件应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举措或实施方案,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新内容、新举措,照搬照抄上级文件的,一律不制发文件。已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简报须经市政府办公室核准。
第十二章 议事协调机构管理
七十、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审批。
七十一、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应符合以下原则: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设置的;上级有关文件明确要求设置的;上级已经设置,在我市也有相应工作或需要对口联系的;事项重大、涉及全局工作并需要跨系统、跨层级进行协调的;市政府领导同志重点关注和部署的工作,要求设置机构的。
七十二、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由市政府领导同志担任的,在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因工作变动或分工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时,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调整申请。市政府办公室根据调整变化情况和工作需要,集中调整或单独调整。集中调整时,市政府办公室只就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责人调整情况发文,机构成员调整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发文,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除中央和省明确要求由市长担任的外,原则上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担任的,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自行发文调整,同时将调整情况报市政府分管领导阅知,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七十三、按照务实高效、各尽其责的原则,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定期对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清理。撤销或合并的主要原则是: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要求撤销的;上级有关文件明确要求撤销的;上级已经撤销,在我市有对应设置的;属于单项工作、单个部门负责的;阶段性工作或某一事项已经完成的;工作职能雷同的。
七十四、对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每年年底前,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对议事协调机构进行督导,推进目标任务完成。
第十三章 请示报告
七十五、向市政府请示和报告的事项。
(一)副市长、秘书长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处理涉及全市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事前要向市长请示,事中要随时沟通,事后要报告处理结果。
(二)各地、各部门遇到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疫情、水情、火情、安全生产及其它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不能迟报、漏报、瞒报。
七十六、提交市委会议的议题及程序。
(一)市政府工作中需报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1.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2.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和长远规划;
3.对国务院、省政府重要指示的贯彻实施意见及执行情况;
4.报请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重大事项;
5.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
6.全市经济运行情况;
7.市政府常务会议认为需要提交市委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8.市委要求市政府提交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市政府研究决定,需要向市委报告的事项。
(三)市政府提交市委会议讨论的议题,事先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协调,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原则同意后送市委讨论。市政府有关部门不得直接向市委提交议题。
(四)市政府提交的议题,经市委讨论同意后,由市政府负责落实,并由市政府办公室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市委。
七十七、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及程序。
(一)市政府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
(二)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需要作出决定、决议的事项;需要听取意见和建议的事项;需要备案的事项,依法按有关要求和程序办理。
七十八、提交市政协会议的议题及程序。
(一)市政府与市政协及其常委会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通报政府工作情况,就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以及群众关心的其他重要问题征求意见,听取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接受民主监督。
(二)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及其他会议通报情况、征询意见。
第十四章 纪律约束
七十九、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八十、严明政治纪律。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得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不造谣,不信教,不搞封建迷信。不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活动。严防“七个有之”,反对宗派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报喜不报忧。
八十一、严明组织纪律。对组织忠诚老实,坚决执行组织决定,服从组织安排,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检查。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禁止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不得擅自脱离组织。
八十二、严明廉洁纪律。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带头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不准利用权力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和特殊待遇。注重家教家风,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八十三、严明群众纪律。严厉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决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尊重群众意愿,不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不侵犯群众知情权。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不准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对待群众不准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不准优亲厚友、有失公平。
八十四、严明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严防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用制度约束不作为,用培训解决不会为,用纪律惩治乱作为。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以及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各部门收到上级部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接到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重要事项,作出重大决定、启动重大项目、发生重大情况,必须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各部门代表市政府向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政协汇报或通报的议题或事项,应先行报告市政府,并按照市政府研究议定的内容进行汇报或通报。市政府未形成决定的,或者尚有争议的内容,必须请示市政府领导同志,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汇报或通报。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生态新区研究事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作出政府机关搬迁、政府机构职能调整等重大决定前,应按规定逐级请示报告。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社会关切和敏感问题等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长出差(参加省委、省政府会议活动除外)、出访,离开本市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出访,离开本市休假、学习,应事先向市长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须提前3天经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八十五、坚持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抵制腐化堕落的生活方式。反对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不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第十五章 作风建设
八十六、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以及省委、市委的实施办法,持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及其新变种、新表现,践行群众路线,坚持“三严三实”,切实加强作风建设。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八十七、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持续开展党性教育活动,始终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作出的新战略新部署,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政府工作人员培训体系,确保学有所上、知有所新、才有所长。
八十八、改进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指导工作。要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市政府领导同志每年到基层调研时间1个月以上,每年每人确定1至2个重点课题,开展专题调研,撰写调研报告。外出学习考察要有实质内容。
八十九、精简规范各类公务活动,市政府领导同志所有公务活动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严控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九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九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十二、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九十三、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5月9日印发的《白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白政发〔201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