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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提高市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的水平,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及《白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是在实行市长负责制下,市政府实施民主决策性的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负责组织,市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市政府督查室负责会议确定事项的督查落实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本着务实、精简、高效的原则,研究决定的事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本地实际。

第二章 会议议题

  第五条 下列事项由常务会议审议:

  (一)传达国家、省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安排部署市政府重点工作;

  (三)需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工作报告;

  (四)市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规范性文件;

  (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六)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计划和重要专项规划;

  (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事项;

  (九)市政府任免和奖惩的国家工作人员事项;

  (十)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十一)市长认为应由常务会议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参会人员

  第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组成,市长主持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

  第七条 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人员:

  (一)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主要领导和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为固定列席人员。

  (三)根据会议内容需要,有关市直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章 召开时间

  第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九条 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须达半数以上方可召开。

第五章 议题确定

  第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会议议题,根据议题轻重缓急,在每次常务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之前,提出常务会议议题安排方案,明确会议议题、汇报单位、列席单位,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审定。

  第十一条 提请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提出可行性意见、措施和方法。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门和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的问题,会前应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时,应由分管副市长或委托副秘书长召开办公会议进行协调,必要时由常务副市长进行协调。经过协调仍不一致的,有关部门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一)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者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应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

  (二)涉及城市规划、交通、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应组织召开听证会或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的意见。

  (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应进行调查研究、社会公示或专家论证,提出2至3种方案,供市政府领导选择。

  (四)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市政府法制部门主要审查议题有关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符合国际惯例要求等。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时,起草部门和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分别作起草、审查说明。

  第十二条 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须由提请单位报分管副市长提出,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同意。

  市直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或者下设机构,需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应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

  第十三条 凡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讨论的议题,分管副市长要亲自参加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会前向市长做好沟通、汇报。

  第十四条 下列内容不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一)会前未经协商、协调和论证的问题;

  (二)上级已有明文规定的,属于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的一般性问题;

  (三)其他不属于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范围的问题。

第六章 会议组织

  第十五条 常务会议时间、议题确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参加或列席会议的部门、单位,并把会议材料分送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及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十六条 会议议题在提交常务会议审议前,提请部门、单位应按市政府办公室的要求报送会议审议的文本等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市政府文件草案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包括议题主要内容、法律政策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以及征求意见、社会公示、听证和调查论证等情况。

  (三)议题有关附件,如法律审查意见、社会公示和听证报告、调查论证报告、征求意见的说明、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等。

  第十七条 对涉及行政事业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审批内容的议题,承办部门、单位应于收到会议预通知前半个月,把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问题形成正式文本,并附背景材料、法规政策依据、征求意见、咨询论证等情况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八条 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讨论稿,应根据《白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的规定,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

  第十九条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文本材料经分管副秘书长、副市长审核同意后,按要求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列为会议审议材料。

  第二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有关重大议题时,分管副市长应到会。如果议题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而分管副市长因出差等原因无法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市政府秘书长发表意见,也可书面提出意见。

  第二十一条 出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结合本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

  第二十二条 议题提交部门、单位汇报材料字数原则不超过1500字,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其他与会人员发言时间应围绕主题,言简意明,一般不超过5分钟。

第七章 决定原则

  第二十三条 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会议议题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会议主持人可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沟通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八章 会议纪要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按照规范格式做好会议记录,详细完整地记录议题的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形成会议纪要,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请市长或者由市长委托召集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副市长签发。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是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做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涉及法律的内容,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予以把关。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应按照规定范围发送。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

第九章 事项落实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必须坚决执行。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督查。

第十章 会议纪律

  第三十条 出席和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部门、单位须由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三十一条 出席和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凡未确定向外公布的,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会议文件要妥善保管,不宜扩散的离会前要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