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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

  为促进白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议事效率,确保会议质量,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白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会议组成

  第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参加会议的组成人员须达到半数以上方可召开。

  第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五个部门为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常设部门。另根据需要,市政府副秘书长、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生态新区负责人列席会议。

  除议题汇报部门负责人可带1名工作人员旁听会议外,其他列席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带随员参会。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时间原则定于每月中旬,遇有特殊情况可顺延,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二章 会议内容

  第五条 以下事项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一)传达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涉及发展、改革、民生、建设、管理和安全稳定等全市性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拟报请省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拟提请市委常委会审定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拟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有关全市性重大问题的决策;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的重要行政措施以及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生态新区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涉及全局性的政策性问题和有关文件、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八)讨论决定政府系统奖惩事宜;

  (九)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于每个月第1个工作日,向各位副市长下发征集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的通知。

  拟提交的议题由呈报单位填写《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呈报单》,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分管副市长审签,报市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议题提交情况,编制拟上会议题表,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核报市政府秘书长审示,呈报市长审定。

  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再追加;非紧急事项不临时动议。

  第七条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特别是涉及政策类、资金类、法规类的重大决策,需在会前做好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承办单位应事先同有关单位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或就分歧问题提出倾向性意见。凡未履行协商程序的,原则上不上会。

第四章 会务办理

  第八条 会议通知。会议日程确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及时通知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

  第九条 会议材料准备。会议议题确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通知议题呈报单位准备会议材料。会议材料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字数、份数要求印刷,并在会前2个工作日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汇报材料篇幅控制在2000字以内。

  第十条 会议等候。议题涉及的列席部门,实行候会制度,一般应在讨论该议题前15分钟候会。

  第十一条 会议发言。原则上由议题提出单位或市政府指定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一般不超过5分钟。

  第十二条 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常务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核报市长签发。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市政府作出的决策结果,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五章 决策落实

  第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按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单位要将工作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第十五条 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应协助市政府领导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确保会议决定事项落实。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六条 出席、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各单位参会人员应为主要负责人。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请假制度,除出国、参加国家和省里重要活动及会议、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故、个人身体等情况外,一般不得请假。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提前请假。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及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生态新区主要负责人,向市长请假;单位主要负责人须书面说明具体原因,经市长同意后,可明确副职参加或列席,谁参加会议谁负责落实会议要求。副秘书长向秘书长请假。

  市政府办公室应于会前1个工作日将会议出(列、缺)席情况报告市政府领导。

  第十八条 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特别是涉密的,会后收回;如工作需要带回使用,须经秘书长批准,并妥善保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凡未确定对外公布的,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