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舆情应对工作,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和吉林省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回应关切工作制度是指各单位在管理社会事务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对人民群众所关心的热点难点、痛点堵点问题以及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言论采取积极回应的制度。
第四条 回应关切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语、不被动,牢牢抓住信息发布主动权。
(二)分级负责原则。牢固树立舆情危机和公开意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做到有责、负责、尽责。
(三)科学有效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尊重舆情发展规律,把握好时、度、效以及管理能力和引导能力。
(四)双向互动原则。规范和整合政民互动渠道、建立网上群众沟通交流渠道,快速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及时公开热点、难点、敏感话题真实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
第五条 加强回应社会关切的公开载体建设。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在信息公开中的平台作用。要着力建设基于新媒体的政务信息发布和与公众互动交流新渠道。
第六条 涉及市政府出台的重大政策、重大决策方面的政务舆情,市政府是第一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是回应第一责任人,由市政府办会同宣传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条 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财政预决算、安全生产等26个重点领域方面的政务舆情,相关职能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是回应第一责任人,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宣传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开设的门户网站、政务微信、政务微博、热线电话等方面的日常监测工作,形成“全覆盖、全方位、全天候”的舆情监测体系。
第九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与舆情回应相协调工作机制,通过网上发布消息、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及时予以回应,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消除谣言。回应公众关切要以事实说话,避免空洞说教,真正起到正面引导作用。要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言人等发布信息,充分发挥报刊、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等媒体的作用,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增强影响力。
第十条 政务舆情办理、处置、回应情况将纳入政务公开年度目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