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白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增强决策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吉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及公众参与平台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白城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规定的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有关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是指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采取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特定群体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并进行意见反馈的一系列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众参与平台建设,是指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市级政务新媒体信息平台构建整合具有决策草案公示、公众交流互动、反馈意见处理等功能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应当遵循广泛性、便民性、合理性、实效性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市政府门户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共同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督促决策承办单位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
决策事项由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其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公众参与网络平台建设,协助决策承办单位发布信息、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并通过社交媒体、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途径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增强与社会公众的交流互动。
第二章 公众参与决策范围
第五条 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特定群体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听证会、座谈会、实地调研、社会调查、网络平台互动、与特定群体进行沟通协商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书面同意,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
(一)经依法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为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
(三)起草过程依法需要保密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三章 公众参与决策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
第八条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决策草案;
(二)决策草案说明(包括制定或修订背景、必要性、主要内容等内容);
(三)反馈意见方式和期限;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重要规划的设置、调整,重大交通、市政或者科教文卫基础设施建设方案,重大项目征地拆迁、房屋征收等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展示模型、公示图形、播放影像等直观方式公示。
第九条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决策承办单位在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在草案起草说明对缩短公开征求意见时间的依据和理由作专门阐述。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审查认为其缩短期限依据和理由不充分,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重新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举行听证会的,听证程序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实行列席决策专题工作会议制度。对于涉及公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本单位有关专题工作会议。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妇女、儿童、老年人或者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在决策前通过座谈会、实地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第十三条 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各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并形成座谈会纪要。
第十四条 以社会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并具备资质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社会调查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以实地调研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选取与决策事项密切相关、能真实反映实际情况或者实施效果具有决策参考意义的考察地点和对象,深入一线和基层,充分听取意见,并形成书面调研报告。
第十六条 以网络平台互动方式听取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明确决策事项听取意见的主要内容、意见提交期限和方式等。
第十七条 除以上规定方式之外,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其他适当便捷的方式,扩大公众知悉范围,运用社交媒体、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拓展公众参与渠道,激发公众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实现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常态化。
第四章 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 以市政府门户网站为主,其他政务媒体共同参与,构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平台。
第十九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应当以深化政民互动、优化交流环境、提高公众知悉度和参与度、激发公众参与热情和积极性为目标。
第二十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公众参与平台应当设置决策草案公示、公众交流互动、反馈意见处理等功能。
第二十一条 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需依决策承办单位申请按规定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开展公众意见收集、反馈、审核、公开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发布谁负责”原则,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承办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落实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工作,依法履行信息安全保密责任。
第五章 公众参与反馈意见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公众提出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对社会公众提出的合法合理意见建议,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并按照政务公开要求通过电话、书面或者网络平台集中回复等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反馈。
向社会公众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众参与基本情况;
(二)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
(三)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依程序将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送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已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应当提供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等有关材料;没有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应当提交未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送请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时,决策承办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公众参与决策有关材料或未履行程序说明的,市司法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要求补充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送。
第二十六条 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决策承办单位依程序向市政府提交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应当结合决策事项履行程序情况同时附上公众参与决策有关材料或未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说明。
第二十七条 向市政府提交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公众参与决策有关材料或未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说明,市政府办公室通知决策承办单位限期补充,未及时补充提供的,将决策草案及其请示件退回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请市政府审议和作出决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我市各级行政机关起草制定的其他行政决策,不属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对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地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第三十条 制定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开展决策草案解读情况以及对征集意见是否予以采纳作出反馈情况将纳入政务公开年度目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