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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007267471629/2022-01867
分  类: 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白城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5月26日
标      题: 《白城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5月26日
索  引 号: 112208007267471629/2022-01867 分  类: 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白城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5月26日
标      题: 《白城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5月26日
有 效 性:

《白城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意见》(厅字【2019】34号)中明确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逐起组织调查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倒查主体和监管部门责任,强化警示教育“。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依法依规做好我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促进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严格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维护我市火灾形势稳定,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白城市消防救援支队于2021年11月正式启动《规定》起草工作,历时半年时间调研,征求各行业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建议,聘请专家论证评估,通过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出台。

  二、起草依据

  《规定》主要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关于在重大及以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踪问责审查调查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办法(试行)》(吉纪办发〔2021〕2号)等政策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一章三十七条,从调查组织和范围明确了牵头单位、参与单位,规范了调查取证和原因分析,强化了事后监管延伸责任追究和整改评估,对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内容和程序作出了全面、系统、具体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火灾事故调查牵头单位。发生一般或较大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

  二是明确事故调查组组成及职责。事故调查组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公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生火灾事故行业主(监)管部门、工会和消防救援机构组成火灾事故调查组,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实行组长负责制。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技术组、专家组、管理组、应急救援评估组,责任追究审查调查组等。调查组及下设的各组按照规定的权限、工作要求和时限开展工作。

  三是严肃火灾事故责任追究。明确管理组根据调查情况负责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分别提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处罚、处理的初步意见;县(市、 区)纪检监察负责对地方相关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责任人开展责任追究;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涉案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火灾事故调查中有关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纪或犯罪的,由调查组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问责追查。

  四是落实火灾事故整改评估。较大火灾事故批复后一年内,由组 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开展评估工作。经评估,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市政府可结合实际进行督办问责。对有关公职人员党纪政务责任追究不落实的,以及拟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审判拖延滞后的,市消防救援委员会办公室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

  《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强化政府对消防工作的统一领导,明确了消防救援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的牵头和主导地位,为消防救援机构代表政府牵头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依据,有力推动火灾事故调查由查明起火原因向查明火灾蔓延扩大过程、查清事故责任、严肃责任追究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