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白城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现将《白城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标准化法》第十三条规定:“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2020年1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6号)。
2020年11月,省市场监管厅召开了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制定权下放工作座谈会,要求符合条件的地级市可以提出地方标准权限下放申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抓住契机,领会会议精神坚决贯彻落实,积极组织材料提出申请,力争将白城市地方标准的制修订职能争取到位。2020年12月,接到省厅《关于同意开展白城市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批复》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白城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公布);
三、制定过程
标准化科根据《标准化法》、总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起草了《办法》。为使《办法》更具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操作性,通过函、通知及公示等形式,就《办法(意见征求稿)》书面征求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和社会各界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提交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四、适用范围
为满足白城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需要统一的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白城市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地方标准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白城市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