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本级生态环境领域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0〕29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白城市本级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白政办发〔2023〕13号)(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方案》的出台背景
2020年6月12日,国务院印发了《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0〕13号),明确了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2020年11月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吉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吉政办发〔2020〕29号),明确了吉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以上文件的发布为推进白城市本级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提供了有力保障。
根据国家、省文件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起草形成了《白城市本级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方案》中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包括生态环境规划、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和其他生态环境规划制定。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包括生态环境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与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生态环境督察、污染源监测和执法监测。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包括各级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四)环境污染防治。环境污染防治主要包括放射性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其他水污染防治、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主要包括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法规和政策、标准、规范等。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有关事项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各部门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级政府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确保资金投入与污染防治攻坚相匹配。要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效果为导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三)完善配套制度。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负担”原则,积极推进监测、执法、监察等能力建设,加强生态补偿、损害赔偿等制度建设,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系统化、规范化,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四)协同推进改革。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确保与生态文明建设重大改革有机衔接,紧密结合,协同推进,形成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