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奖补办法》的政策解读
现将《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奖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和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我省在引进社会资本参与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方面做出积极探索,为规范相关工作,出台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吉政办发〔2021〕6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盐碱地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22〕33号)。为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积极性,保障社会投资者的合理投资收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自然资源局起草了《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奖补办法》。
二、总体要求
《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盐碱地综合利用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促进吉林省“千亿斤粮食”工程建设,推进我市“一三三四”高质量发展战略,进一步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八个部分。主要就奖补资金构成、奖补类别、奖补规则、奖补资金标准及范围、奖补(补助)资金支付、法律责任、其他事项、附则等方面做出了细致的规定。
第一、二、三、四、五部分明确了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奖补资金的构成、类别、规则、标准、范围、支付具体内容。
补助资金是在新增耕地指标入库交易后,政府按财务决算支付给社会投资者的项目投资成本。
奖励资金是在新增耕地指标入库交易后,政府按投资成本的固定比例奖励社会投资者的合理收益。对耕地等别没有达到设计标准的,则降低奖励比例或不予奖励。
产生新增耕地指标的项目,政府按规定支付社会投资者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奖补资金总额原则上每公顷不超过56万元;不产生新增耕地指标的项目,政府按规定支付社会投资者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管理。社会投资者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政府审批,由财政部门拨付。
第六部分明确了双方法律责任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七、八部分明确了建立后续管护资金制度、落实基层工作经费以及本《办法》发布前后的执行。提取土地指标交易纯收益的2%作为县(市、区)政府管护专项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县级财政部门可以从土地指标交易收益中安排每公顷不高于1万元资金,作为项目所在地乡镇(场、站)政府工作经费。
四、重要意义
本《办法》为鼓励社会资本的参与,建立一个规范的奖补制度,填补了政策空白,有效推动土地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本《办法》解释权为白城市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