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政策解读
近日,白城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了《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通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2021年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发布了《吉林省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基础上新增多个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进一步完善了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工作相关政策依据。
2024年1月,吉林省林长制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2023年林长制督查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吉林长办函〔2024〕1 号),考核细则中明确要求各地要发布本地区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
二、起草过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吉林省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白城实际,市林草局起草了《通告》讨论稿,经多次集体研究讨论,并广泛征求意见,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审阅,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后,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本通告共有4条: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枪支类、麻醉药、弹弓、弓箭、弩、扎枪等工具及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装置。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违法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诱捕、围栅、设陷、笼捕、挖洞、水灌或使用鹰、犬、马、机动车等进行猎捕及其他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的猎捕方法,禁止采集、捡拾鸟纲、爬行纲、两栖纲野生动物的卵(蛋)。
3.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应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取得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依法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依法应当向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猎捕者(单位)应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凡未经批准,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本通告所指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称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吉林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本通告暂未列明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另行规定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