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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4-03303
分  类: 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白城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5月15日
标      题: 《白城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07日
索  引 号: /2024-03303 分  类: 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白城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5月15日
标      题: 《白城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07日
有 效 性:
  《白城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规范和加强白城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及《吉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吉政发〔2023〕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研究起草了《白城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加强白城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促进国有资产管理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推进市本级财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国家日益重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定,特别是2021年国务院颁布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范围及构成,对管理体制及部门职责、管理原则和管理要求做出了规定。

  为落实新规定新要求,完善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依据《条例》及《吉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吉政发〔2023〕15号),结合市本级实际,研究起草了《白城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9章55条,包括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预算管理、基础管理、绩效管理、资产报告、监督管理、附则等九部分内容。

  (一)明确管理范围和部门职责

  关于管理范围《实施办法》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一定方式形成或者取得的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第三条)。

  关于资产表现形式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第四条)。

  关于部门职责《实施办法》确定了市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责(第六条至第九条)。

  (二)优化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为贯彻资产管理节约高效的原则,对资产配置提出了具体要求,鼓励资产调剂和共享共用,明确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或者设立营业性组织,明确了资产处置方式。对资产损失提出了意见,要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发生职能、业务调整等移交资产情形的,应当及时办理划转、交接手续(第十条至第二十三条)。

  (三)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基础管理、绩效管理相衔接

  建立资产“存量”管理与资金“流量”管理统筹协调机制。

  关于预算管理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第二十四条)。

  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及时收取各类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确保国有资产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对违反者视情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及司法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

  规定各部门应当建立资产盘活成效与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挂钩机制,通过预算约束推动资产盘活利用;对资产闲置浪费严重的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可以视情况停止批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购置已用于出租、出借的同类资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

  关于基础管理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亏盘盈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第二十七条)。

  关于资产清查管理。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关于资产绩效管理明确市本级财政部门对资产管理评价全面负责,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具体组织实施,通报评价结果,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四)健全资产管理报告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

  《实施办法》规定了市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明确了各部门汇总编制、报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方面的职责(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

  在监督管理方面,分别规定了人大监督、政府监督、审计部门监督、财政部门监督、行业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相关内容(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九条)。

  三、亮点特色

  《实施办法》起草工作坚持对标《条例》及《吉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面吸纳现有相关制度规定,充分考虑管理工作实际,切实体现制度的系统性、改革性、规范性、指导性和操作性。

  (一)管理规定全面系统

  明确《实施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预算管理、基础管理、绩效管理、资产报告、监督管理等各类活动系统分类、细化明确,确保实行国有资产全方位全链条管理。

  (二)管理权责边界清晰

  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结合市本级管理工作实际,梳理明晰了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责;确立了人大、政府、财政、审计、行业、社会监督的全方位监督体系。

  (三)管理理念厉行节约

  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提出资产配置重大事项要有可研、资产评估和集体决策;提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调剂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合理选择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配置;鼓励跨部门、跨级次的资产调剂和共享共用;规定采取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国有资产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强调市本级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全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