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为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
二、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吉林省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纳入白城市政府2026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白城市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三、建制的目标和计划是什么?
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总要求,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参照全省“先职工、后居民”实施原则,分两阶段推进制度落地。第一阶段,自2026年10月起,先行启动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覆盖全市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及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依托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规范开展保障服务;第二阶段,自2027年1月起,全面启动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完成全市所有参保人群全覆盖。
四、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制度覆盖范围。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在我市参保的中省直单位)及其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含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原则,参加长护险。
(二)筹资政策。采取用人单位、个人缴纳和财政补助、社会资金资助等多渠道筹资。
1.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单位职工缴费费率为0.25%,用人单位和个人按1:1比例分担,各承担0.125%。单位缴费部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划转0.125%,作为用人单位长护险缴费费率。
2.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缴费费率为0.125%。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为退休人员本人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基本养老金人员,缴费基数暂按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核定。
3.灵活就业人员可按单位职工政策参保缴费,或按未就业城乡居民政策参保缴费,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政策参保缴费的,缴费基数按照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83%核定。
4.未就业城乡居民执行全省统一的缴费标准,费率从0.15%起步,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过渡到0.25%,通过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筹资,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分担比例为1:1,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周岁以下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跟随父母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其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中无法跟从参保的,可视同参保。
(三)待遇政策。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参保人员。在定点机构享受的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未就业城乡居民政策参保的(含18周岁以下视同参保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为50%;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根据我市长护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推进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基金支付比例将在相应机构护理支付比例上提高10个百分点。按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长护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0元。
(四)支付范围。长护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不直接向保障对象发放现金。执行国家统一的长护险基本服务项目目录。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应由医疗(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基金支付的费用,依法应由第三人支付的费用、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以及在非定点机构发生的费用,长护险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护险相关服务待遇。
(五)机构管理。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公开遴选、专家评审、结果公示方式开展履约能力评估工作,确定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定点评估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定点协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