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若干意见
白政发[2003]58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这项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生态市建设步伐,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省政府《关于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通知》(吉政发[2001]29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若干意见如下:
一、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是建设生态市和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重要意义,在工作实践中努力掌握和自觉坚持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
二、为更好的贯彻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各项规章制度,由市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贯彻实施,并由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日常具体工作。同时按照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范畴和基本原则,建立以下九项制度:
(一)建立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第一责任人制度。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主持召开1—2次专题会议,听取关于当地环境质量汇报,研究解决环境与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咨询制度。市政府聘请本市各方面专家,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和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实施重大项目建设等重大决策进行咨询,并将专家的意见作为政府决策的科学依据。
(三)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公众参与制度。对重大决策和重大建设项目,特别是涉及群众生产生活和切身利益的决策和项目,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由各界群众、单位、团体参加的座谈会,或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信息,征求公众意见,使群众知情、参与并进行监督,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
(四)建立部门联合会审制度。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生态市建设规划等涉及环境与发展的重大决策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协调和处理好环境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确保重大决策在政策和法律依据等方面的准确性。
(五)建立重大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涉及环境与发展的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重大决策,由环境保护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重大的规划、计划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环评。
(六)建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制”和“三同时”制度。所有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由环保部门依法严把预审关,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对生态和环境污染与破坏严重的项目坚决实行“一票否决”。环保部门按照“三同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做好对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设计、施工、投产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七)建立环境科技开发与成果推广制度。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围绕生态市建设、污染治理等方面推广使用先进的环境科研成果和环保产品,促进环境科技开发与成果推广。
(八)建立环境与发展教育与培训制度。全市大、中、小学开设环境保护基础教育和生态市建设教育课程。行政学院要开设环境保护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课程,进行环境保护知识、法规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有关内容的培训。
(九)建立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市监察局对不执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或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污染和破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要求,明确职责,严格遵守以上各项工作制度,从实际出发,认真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