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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007267471629/2004-00952
分  类: 其他 ; 通知;其他
发文机关: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4年09月22日
标      题: 白城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政发 [2004] 35号
发布日期: 2004年09月22日
索  引 号: 112208007267471629/2004-00952 分  类: 其他 ; 通知;其他
发文机关: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4年09月22日
标      题: 白城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政发 [2004] 35号 发布日期: 2004年09月22日

 

白城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

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若干意见的通知

白政发[2004]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市残联制定的《关于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条件和精神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市实际,对我市的残疾人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

  (一)凡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持有全国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综合残疾的残疾人,均为保障对象。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各部门要重视残疾人事业,树立扶残助残新风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认真组织开展社区残疾人康复、培训、就业、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法律服务、志愿者助残、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工作。

  (四)残疾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伤害残疾人。

  二、劳动就业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条件,多渠道安排就业。帮助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地就近就业。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应当对其给予照顾扶持,城管部门应在场地、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政府其他部门也应当为自谋职业的残疾人提供便利的优惠条件。

  (二)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合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按省政府[1996]第56号令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宜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在福利待遇、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干部聘用、社会保险等方面,残疾职工享受与健全人同等待遇。

  (四)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下岗分流,实行合理劳动组合中,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

  (五)企事业单位关闭破产时,各级残联、人事、劳动和民政等部门要妥善安排残疾职工的工作和生活,保证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政府所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六)在审批按摩医疗机构时,应优先安排取得按摩职业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称的盲人就业。对盲人按摩机构执行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在社区内开办的康复医疗机构,卫生部门要优先办理手续。

  (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3号、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继续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福利企业实行改制,应向当地民政、工商、税务部门申报,符合残疾职工安置比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可继续享受原有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教育和职业培训

  (一)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行走不便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可以就近入学,不受学区限制,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家庭困难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凭县级以上残联证明,可酌情减免学杂费及其他费用。家庭确有困难的盲童、聋哑儿童、弱智儿童就学,从慈善总会“双日捐”中给予资助,解决其就学困难。

  (二)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要按照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招收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家庭困难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应优先享受助学金和困难补助费。

  (三)各技校、职校等培训单位,有义务对残疾人进行就业前的各种技能培训。对经济困难的,市及县(市、区)残联可从就业保障金中补助。

  (四)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通过下列形式接受义务教育: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在残疾儿童、少年特教学校就读。按照国家规定,要保证各个年龄段的残疾人享受应有的教育。教育部门要根据需要扩大和设置特教班,并逐步开办残疾人高中、中专、中技班和短期培训班,发展残疾人文化和职业技能教育,在经费上加大投入。

  (五)从事特教的教职人员,手语、盲文翻译和经过手语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残疾人工作者,按规定享受特教津贴。

  四、康复医疗

  (一)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就医,医疗机构应适当减免注射费、挂号费,并视病情需要优先看病、优先取药、优先打针、优先住院。

  (二)残疾人康复医疗设施的建设、改造,各有关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积极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器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服务。

  (三)残疾人康复医疗所需经费,市、县(市、区)政府应按照残联康[2001]85号文件要求投入经费,用于调查摸底、建档立卡、人员培训、组织宣传、协调实施以及贫困康复对象康复费用补贴和康复员补助。

  五、社会保障

  (一)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家庭,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供水、供电、供热部门可适当减免水、电、供热费用。

  (二)凡符合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各级政府要确保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城镇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应足额享受低保金。符合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由乡(镇)政府安排实行集中或分散供养。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应优先实行“五保”或进入福利院、敬老院。

  (三)对灾区的残疾人农户,应优先救济,确保基本生活。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扶持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脱贫纳入扶贫计划,在项目及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

  (五)对农村残疾人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除“两工负担”和其他无法定依据的社会负担。

  六、社会环境

  (一)建设、规划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要求,对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场所建设、公共厕所和居住小区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对不按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的,建设、规划部门不予发放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

  (二)对城市房屋拆迁中残疾人的过渡用房,本人无力解决、单位解决又有困难的,由拆迁人负责提供周转用房。回迁安置或异地安置时,凭有关证明应当给予照顾。

  (三)残疾人建个人住宅不占用耕地的,土地、城建等部门免征一次各种税费;残疾人个人住宅危房改造不占用耕地的,土地、城建等部门免征各种税费;残疾人占耕地建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全社会都应关心、帮助残疾人,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1.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公园、烈士陵园、展览馆、文化馆、图书馆、文化中心、科技活动中心等社会文化活动场所(重度残疾人进入以上场所,可对1-2名陪护人员免费);凭证进入文物保护单位、风景游览区和电影院可给予票价优惠。

  2.盲人凭证可免费乘坐市内公交线路公共汽车。

  3.盲人读物普通邮件免费邮寄。

  4.每年助残日期间,在全社会开展为残疾人事业献爱心活动。

  5.新闻媒体应采取各种形式,宣传残疾人事业和对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电视节目应开播残疾人事业公益广告,逐步增加字幕和手语,大力推行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

  6.各级文化、体育等部门要适时组织举办残疾人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残疾人参加体育集训、比赛活动,各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参加活动的残疾人在集训、演出和比赛期间,所在单位应保证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七、法律援助

  行政执法部门应优先受理和认真办理涉及残疾人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依法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97年5月21日发布的《白城市对残疾人实行优惠照顾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