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
工作规则》的通知
白政办发[2005]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白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白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
第一章 宗旨与职责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试行)》和《市政府会议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律顾问团是为市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的组织,其职责是为市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不具有行政职权。
第三条 市政府委托市司法局在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中推荐法律顾问,报市政府批准后聘任,聘用期限5年。可连续聘用,亦可随时解聘。
法律顾问团设首席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团成员,对外统称法律顾问。
第四条 法律顾问的主要任务:
(一)为市政府及其领导宏观决策提供法律咨询;
(二)为市政府及其领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 市政府授权市司法局负责法律顾问团日常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对法律顾问团成员的工作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六条 参与论证市政府宏观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市政府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七条 为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八条 为市政府组织实施的各项改革方案以及具体措施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九条 受市政府委托,对以市政府名义或被市政府列入计划管理项目的承包、发包和招标、投标以及招商引资、经济贸易谈判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十条 受市政府的委托,代理民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
第十一条 受市政府的指派,对市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事件,以非官员的身份进行调查、协调,并向市政府提出依法处理的法律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受市政府指派,配合信访部门,为依法处理疑难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对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三条 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 不予介入和回避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法律顾问一般不予介入:(一)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正在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二)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以及行政复议;(三)司法机关的司法工作。
第十五条 对第十四条规定不予介入的事项,如市政府领导指派介入时,则必须由首席法律顾问主持集体(3人或3人以上)讨论后,形成书面意见,按照市政府规定程序提出。任何成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介入或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法律顾问应申请回避:(一)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害冲突的事务,已经接受的应解除委托;(二)受市政府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与自己亲属有利害关系。
第四章 程序与方式
第十七条 由市政府办公室指派有关科(室)负责与法律顾问团的联络工作,并指派专人负责。
凡需要由法律顾问办理的法律事务,由市政府领导通过办公室的联络部门向法律顾问团交办。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团办公室设在市法律援助中心。凡由政府办通知交办的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团受理后,按照首席法律顾问的意见分配给法律顾问办理。
政府办交办的法律事务,一般应在5日前交办,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使法律顾问有充裕的时间和完整的资料来研究、思考,以保证法律咨询意见的准确。
第十九条 参照市政府领导的职责分工,由法律顾问团配备相应专业的法律顾问直接为市政府领导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其咨询服务事项由市领导直接交办。
第二十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一)向市政府或市政府领导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书面法律意见应一式3份,提交市政府办公室一份,相关市领导一份,法律顾问团办公室一份。书面意见应一案一结并立案存档;(二)向市政府提供口头法律咨询意见。口头法律咨询意见要有完整的记录,定期交首席法律顾问审阅,由法律顾问本人保存;(三)列席市政府会议及发表意见。首席法律顾问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凡需法律顾问提供服务的,法律顾问应发表明确的意见;(四)受市政府委托,代理民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维护市政府合法权益。
第五章 首席法律顾问
第二十一条 首席法律顾问由市司法局推荐,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首席法律顾问是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者,负责领导法律顾问团办公室工作,组织、召集、协调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首席法律顾问指导、审阅、签发每名法律顾问向市政府或市领导提供的书面法律咨询意见,了解每名法律顾问提供的口头法律咨询意见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首席法律顾问应每季度例会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汇报,并定期向市政府领导和市司法局领导汇报法律顾问团的工作情况。
第六章 责任和纪律
第二十五条 法律顾问对自己提供的法律服务承担个人责任,经首席法律顾问审阅签发的法律咨询意见,首席法律顾问承担指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法律顾问对所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以及法律顾问所接触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市政府领导和法律顾问团成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如市政府领导认为需要对外披露时,必须按市政府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在办理法律顾问以外业务时,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法律顾问团成员不应在个人名片上印有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字样。
第七章 工作条件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为法律顾问提供开展工作必要的证件和介绍信,市内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给予配合。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指派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发生的差旅费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三十条 为市政府及其领导决策办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咨询不付酬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司法局组织实施。如需修改,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司法局提出修改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司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