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白政发[2006]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45号)文件精神,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推动全市消防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全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期,防、灭火和抢险救援的复杂性、艰巨性日益增加,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消防工作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实现消防工作与社会经济同步发展。
(一)严格落实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继续采取逐级签订消防工作责任状的方式,明确和量化年度消防工作任务,落实考核奖惩措施。定期组织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切实把消防事业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并结合地方财力水平,分年度、分阶段逐步解决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消防队站、消防设施建设等所需经费。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的议事、协调作用,及时调整人员组成,建立健全例会制度、议事规则、会后跟踪问效措施等。对防火安全委员会提出的消防工作意见,各级政府要及时召开常务会或办公会做出决策。
(二)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自查和治理,依法督促所属单位整改火灾隐患。各相关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通报检查、治理和整改火灾隐患等情况,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消防部门处理。消防部门应将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撤销消防行政许可的单位名称和情况向本地公安、教育、民政、卫生、文化、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体育、安监等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有关部门应依法撤销本部门核发的行政许可,并将结果反馈消防部门。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处罚;存在一般火灾隐患、消防部门已责令限期整改但单位逾期不改的,公安消防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吉林省消防条例》规定,向其有人事管理权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其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有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并将处分结果通报公安消防部门。
(三)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社会各单位要严格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加强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主动整改各类火灾隐患,提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二、大力整治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四)加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各级政府要将严重影响城市公共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易燃建筑密集区、城中村等纳入城市改扩建计划,并组织建设、市政等部门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城市消防供水系统、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线路等进行改造、维护和增设,对医院、学校、幼儿园、影剧院、宾馆饭店、博物馆、车站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无力整改的,应给予政策和财力支持,加大整改力度,预防火灾事故发生。要在全市逐步建立政府督办、部门联动、行业督导、单位负责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机制,以及以新闻媒介为载体、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隐患整改监督机制。对经专家论证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召开整改协调会、制定进度表、签订责任状、政府挂牌公示、明确督办人等方式,落实整改责任和防范措施,责令隐患单位限期整改。下级政府应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要求和时限整改完毕的,上级政府应进行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政府应直接挂牌督办。对自身无力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有关单位要及时报本行业或本系统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各金融部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申请贷款业务时,除申请用于整改火灾隐患的资金外,对其他贷款项目要考虑其火灾风险。
(五)加强火灾隐患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消防部门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应批准;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等企业,安监、交通等部门不得颁发相关许可证;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消防部门要撤销批准文件,督促单位重新申报;工商、文化等部门要将消防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防火审核验收意见或检查意见作为办理审批手续或年审换证的基本条件;旅游部门要把宾馆、饭店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条件作为“评定饭店星级”和“晋升饭店星级”的基本依据;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把消防产品监管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内容,组织开展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领域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行为。
(六)积极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认真落实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精神,按照“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的原则,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督促各重点单位和场所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挥保险经济补偿作用,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一旦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有效缓解各级政府压力。
三、加强公共消防基础建设,提高社会抗御火灾能力
(七)加快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和消防装备等内容纳入本地区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并结合新建城区、旧城改造和新(改、扩)建道路等项目抓好落实。各地在制定和审查城市规划中,必须将消防基础设施的配套规定作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坚决做到没有消防专项规划或消防专项规划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不予审查和报批。县(市)级以上城市应把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完成专项消防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
(八)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级建设、规划部门要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供水主管部门要做好城乡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工作;通信部门要做好消防通信线路的建设和维护管理。上述部门每半年至少应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维护,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完好。要加快城市消火栓的补建、新建步伐,新建城区、旧城改造和工业园区的公共消防设施要同步建设到位。各级政府要按照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06〕42号),加强公安消防队(站)建设,确保消防队(站)建设布局合理。
(九)加强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建设。各地要有计划、按比例配备各类抢险救援车、举高车、照明车等特种车辆以及各类特勤装备、个人防护装备,不断提高消防队伍灭火救援的整体水平。2007年年底以前,各地要按标准配齐消防部队官兵的11种个人防护装备;2010年以前,全市公安消防中队要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基本配齐各类执勤车辆。
(十)加强消防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地要根据全市各类火灾事故和突发事件的救援处置需要,积极整合现有应急救援人力、技术和物质资源,逐步形成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部门协作的市、县(市、区)两级应急抢险救援力量体系,并专项解决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装备、自身安全防护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为有效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十一)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各级政府要积极探索新的消防力量增长方式,构建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地方和企业专业消防力量为补充、群众性消防组织为基础,全面覆盖城乡、有效控制火灾的消防力量体系。2007年年底前,国家确定的重点镇都要建立专职消防队。要全面启动地方政府合同制专职消防队员征召工作。按照省政府《关于同意在全省征召合同制专职消防队员的批复》(吉政函〔2006〕6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征召合同制专职消防队员的通知》(白政办电传〔2006〕46号)要求,2006年全市要完成55名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录用工作,其中:洮北区20人,洮南市10人,大安市10人,镇赉县10人,通榆县5人。2007年至2008年完成征召300人,其中:洮北区60人,大安市60人,洮南市60人,镇赉县60人,通榆县40人,白城经济开发区20人。同时,按照省人事厅、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吉林省聘用制文职消防人员招聘管理办法》完成聘任制文职消防人员征召任务。
(十二)积极推进农村消防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制定符合当地发展实际的新农村消防工作规划和意见,市政府近期将制发关于农村消防工作的有关规定。各级政府在部署新农村建设工作中,要结合农村节水灌溉和人畜饮水工程以及人居环境治理、村镇道路改造、农村电力改造、文明村镇评选等工作,逐步完善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同时,要在农村建立以建制镇专(兼)职消防队为中心,以村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网络,切实提高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
四、强化消防教育培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十三)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工作。各级政府每年要组织制定并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并在每年的11月份集中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全市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教育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各类义务、学历、职业教育教学内容,各大专院校要成立师生义务消防宣传组织,九年制义务教育机构要把消防安全常识纳入课程设置和教学实施方案,每学期对学生进行不少于两个课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并把学生受教育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内容;广播电视和报刊等新闻媒体要义务宣传消防知识,开辟消防宣传专栏专版,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民政、劳动保障、妇联、工会、共青团、残联等部门和人民团体要为城乡居民家庭,特别是老弱病残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获取消防知识提供服务。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把对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纳入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组织官兵深入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学校、村镇,开展面对面的宣传培训和逃生自救演练。
(十四)加强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安全列入人力资源培训计划,监督社会培训机构按计划实施消防培训,确保公务员每年接受两个课时以上的消防培训和不少于一次的灭火逃生救援演练,职工岗前接受不少于十个课时的消防安全培训和不少于两次的灭火逃生救援演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等流动务工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确保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在上岗前都得到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训。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指导监督,确保培训质量。
五、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十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评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绩效考评机制和奖惩激励机制,每半年督导一次消防工作,在年终组织考评验收,并将考评结果纳入政府任期目标考核范围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社区)和安全生产等考评序列,对发生特大火灾或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各县(市、区)要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将本地的消防工作情况报市政府,市政府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地年度工作情况报省政府。
(十六)建立健全消防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公安消防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及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精神,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或工作措施不力的,涉及消防安全事项未按要求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行政干预消防执法工作或火灾隐患整改,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七)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公安消防等部门要严格依法监督,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个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因消防管理措施不落实或整改火灾隐患不力造成火灾事故的,要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查处。对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对生产、经销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配件、灭火剂等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然购买和使用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