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白城市节能减排综合性
工作方案的通知
白政发[2007]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白城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白城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和吉林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节能减排工作,实现“十一五”规划提出的节能减排目标,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67吨标煤下降到1.17吨标煤,降低3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7%。到2010年底,二氧化硫排放量总量控制在16800吨;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由2005年的4.734万吨减少到4.2157万吨,削减10.9%。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削减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控制增量削减存量优化结构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加强项目审批源头管理,严格执行新建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项目核准程序。在源头上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建设项目。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负责)
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运用调整出口退税、加征出口关税、削减出口配额、将部分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等措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大检查,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大淘汰电力、建材、电解铝、铁合金、煤炭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6800吨以内;加大造纸、粮食深加工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力度,“十一五”期间实现减排化学需氧量(COD)5183吨。各地区要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上报省、国家申请资金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市直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市经委、市环保局、市电业局、工商局负责)
(五)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根据不同行业情况,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负责)
(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推进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沼气、生物质能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到“十一五”期末,风电装机总量达到120万千瓦。(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七)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加快发展。认真落实《关于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计划》,建设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产出效益高的服务业重大项目。在注重发挥政府投资导向作用的基础上,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向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争取国家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引导资金的支持。(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商务局、信息产业局、科技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三、加大投入,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八)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着力抓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重点是:集中供热工程、新型建材、纺织等重点耗能行业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以及工业锅炉(窑炉)改造项目;加快建设和改造采暖供热为主的热电联产和工业热电联产机组;推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市直机关率先更换节能灯。(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建委、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九)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松花江流域治理按照突出重点、分批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统筹安排工程实施进度。对于吉林华金纸业有限公司等列入《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要加大实施力度。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严格饮用水源地保护,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建立健全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运营机制,严格执行《吉林省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加大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收缴力度。(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建委负责)
(十)加快实施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加快实施燃煤电厂脱硫工程,新(改、扩)建燃煤机组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或采取其它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措施。按计划关停小火电机组,实现节能减排。(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负责)
(十一)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工程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予以支持。在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的前提下,争取国家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松花江流域内的重点工业废水治理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十二)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推进列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落实《吉林省循环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抓好循环经济骨干企业通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项目)试点工作,推动循环经济试点方案的落实。(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三)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把节约用水作为根本性措施来抓,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大力推广节水技术,建立科学的用水管理制度和以经济手段为主的节水机制,发展节水型农业、工业和服务业,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加快实施重点行业节水改造及矿井水利用重点项目。在城市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建委负责)
(十四)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贯彻落实好国家《“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加快实施《吉林省资源综合利用“十一五”规划》,抓好吉林省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白城通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项目建设。鼓励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等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深入开展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市本级2008年底前实现“禁实”。其它县、市在2010年底前实现“禁实”。积极推进废旧轮胎翻新、作物秸秆、畜禽屠宰废弃物、木材“三剩物”及酿酒废弃物等资源综合利用;搞好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建委负责)
(十五)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六)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推动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对超标、超总量排污及使用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企业依法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十一五”期间将对部分重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市经委、市环保局负责)
五、依靠科技,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
(十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组织对共性、关键和前沿节能减排技术的科研开发。培育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体系,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引进国内外先进的节能技术,并消化吸收。组织先进、成熟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重点推广列入《节能设备(产品)目录》的终端用能设备(产品)。鼓励依托科研单位和企业、个人,开发先进节能技术和高效节能设备。(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负责)
(十八)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落实节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在钢铁、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纺织、造纸、建筑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农委负责)
(十九)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建立起一套以市场为导向的节能体系,逐步转变由行政力量推动企业被动开展节能工作的方式,变成由政府引导、社会力量主导、市场调节的节能新机制。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二十)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积极推进环保产业发展,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市环保局、市经委、市建委负责)
(二十一)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科技合作,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建立节能环保合作机制,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拓宽节能环保国际合作的领域和范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负责)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二)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抓紧出台《白城市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经委负责)
(二十三)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对全部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各县(市)要实施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建立并完善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资料进行监测。制定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按计划对国家和省监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继续做好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并切实建立污染物总量排放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市统计局、市环保局负责)
(二十四)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加强对各地开展“能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新建项目不得突破总量控制指标,对未完成总量控制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排放总量的项目。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负责)
(二十五)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强化污染源达标排放,加强企业环境管理。(市经委牵头,市质监局、市统计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六)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管理。制定并尽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抓紧制定电力需求管理办法,规范有序用电,开展能效电厂试点,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建立长效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负责)
(二十七)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今年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能耗限额标准的监管工作,市和洮北区全面实行采暖费补贴由“暗补”变“明补”改革。(市建委负责)
(二十八)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建设。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实施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推进替代能源汽车产业化。(市交通局、市建委、市公安局负责)
(二十九)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在家用电器、电机、汽车和建筑上的应用。凡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能源标识制度,销售企业禁止销售《目录》中所没有的产品。加强对能效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推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市质监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工商局负责)
(三十)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各级节能监察中心。建立健全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污染减排监管体制。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市经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负责,有关行业协会配合)
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三十一)健全法律法规。加快完善节能减排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处罚标准,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加快民用建筑节能、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管理、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电网调度管理等方面行政法规的制定及修订工作。抓紧完成节能监察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节约用电管理、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等方面行政规章的制定及修订工作。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废旧轮胎回收利用、包装物回收利用和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等方面立法准备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建委负责)
(三十二)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研究制定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地方标准,抓紧研究制定我市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制定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编制通则,指导和规范企业节能工作。(市质监局负责)
(三十三)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环保局负责)
(三十四)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对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投入使用前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要在2007年底前将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提高到加权平均0.8元/吨以上;要重点提高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收缴力度,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市建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十五)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严厉打击报废机动车等违法交易活动。对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依法监督检查能耗数据如实统计情况。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负责)
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十六)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炭价格成本构成机制。推进成品油、天然气价格改革。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降低小火电价格,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城市垃圾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制定支持再生水、矿井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的每公斤0.63元,分三年提高到每公斤1.26元;根据实际情况提高COD排污费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吨水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元。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水利局负责)
(三十七)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开展跨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研究建立高能耗农业机械更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农委负责)
(三十八)制定和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抓紧制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设备、技术)目录及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完善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实施鼓励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促进新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落实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十九)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和综合利用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研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人民银行白城中心支行、中国工商银行白城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白城分行负责)
九、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四十)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负责)
(四十一)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在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选择若干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作为节能宣传教育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负责)
(四十二)表彰奖励一批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列出专项资金对在节能减排技术的研究、推广和节能减排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减排奖励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组织媒体宣传节能减排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市发展改革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四十三)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定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实行节奖超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制定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市质监局、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四十四)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各级政府机构分期分批完成政府办公楼空调系统低成本改造;开展办公区和住宅区供热节能技术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造;全面开展食堂燃气灶具改造,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及围护结构,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在市直机关开展政府机构办公区和住宅区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市财政局、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四十五)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市财政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