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
白政发〔2010〕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29号)文件要求和市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白政发〔2010〕17号)文件规定的职责,现将通知精神进行分解,结合我市实际进行落实。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各级政府要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创新工作机制,强化监管措施,严肃查处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二、主要任务及职责部门
(一)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1.煤矿:安监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能源办负责(排序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非煤矿山:安监局、工信局、国土资源局负责。
3.交通运输:(1)公路运输: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农委、安监局负责;(2)铁路运输:铁路、工信局、安监局负责;(3)水路运输:交通运输局、安监局负责;
4.建筑施工:住建局、安监局、质监局负责。
5.危险化学品:安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质监局负责。
6.烟花爆竹:安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负责。
7.民用爆炸物品:工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安监局负责。
8.冶金:工信局、安监局负责。
(二)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安监局、公安局、监察局、总工会、工商局、行业主管局负责)。
(三)尽快建成完善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行业主管局、安监局负责)。
(四)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工信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工商局、安监局、能源办负责)。
三、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一)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1.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煤矿企业要按照《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和《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监局、能源办负责)。
2.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安监局、总工会负责)。
3.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各行业主管部门、安监局负责)。
(二)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企业要健全隐患排查制度,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各行业主管部门、安监局负责)。
(三)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建立企业领导现场带班制度。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应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安监局、工信局、监察局、总工会负责)。
(四)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建立职工安全培训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检查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各行业主管部门、安监局、人社局负责)。
(五)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1.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各行业主管部门、安监局负责)。
2.煤矿企业凡在2011年年底前仍达不到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等级的,生产矿井一律停产整改,在建矿井不能进行联合试运转(安监局、国土资源局、总工会、公安局负责)。
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要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许可以及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相结合。2011年1月1日以后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否则不予办理延期换证手续;2013年年底前,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要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安监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总工会负责)。
4.2012年年底前,使用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涉及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的重点企业必须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规定标准,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也要力争按期达标(安监局、工信局、质监局负责)。
四、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一)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1.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行业主管部门、安监局负责)。
2.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安监局负责)。
3.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技术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矿井开拓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必须由总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负责决策。要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章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企业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淘汰落后工艺和装备,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优化采掘部署,合理集中生产,提高机械化水平(安监局、能源办负责)。
(二)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1.煤矿、非煤矿山要按照国家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三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其中:2010年年底前,全市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煤矿企业的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1年年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煤矿企业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煤矿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安监局、能源办负责)。
2.下列专用运输车辆两年之内全部完成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1)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信局、质监局、安监局负责);(2)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旅游局、安监局负责);(3)法律规定的其他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工信局、质监局、环保局、安监局负责)。
3.采用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和高危险化工储存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和安全联锁装置技术改造;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加油站应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或油气回收系统进行改造(安监局、工信局、质监局、住建局负责)。
4.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质监局、住建局、安监局负责)。
5.完成全市安全监管系统专网视频会议系统建设,实现省与我市及各县(市、区)安全监管系统的互联互通;加快应急指挥平台指挥大厅和地面站建设,实现与移动指挥车和事故现场的远程调度指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各项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事故调度、应急救援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等主要业务应用系统和数据库(安监局、发改委、政府应急办、工信局、财政局负责)。
(三)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
1.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按政策规定确保足额的安全投入(各行业主管部门、安监局负责)。
2.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安监局负责)。
3.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企业必须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职工在安全生产上具有相应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人社局、总工会、安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五、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一)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1.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安监局、公安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各行业主管部门、安监局、公安局、监察局负责)。
3.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安监局负责)。
4.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高危行业尤其是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建立严格准确的安全生产情况监管档案(各行业主管部门、安监局、编办、财政局负责)。
5.2010年年底前,要全面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8〕29号)规定的任务目标。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均要制定并落实监管人员监管业务和专业知识培训计划。财政预算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监管技术装备建设(安监局、编办、人社局、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有关单位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安监局、工商局负责)。
(三)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1.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进行生产和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发改委、安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小煤矿新建、改扩建和整合技改项目,自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半年内不开工的,两年内(特殊情况经批准三年内)不能完成施工工程的,其批复自动失效;对限期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的以及在建设、改造、整合区域违法生产的煤矿,取消建设、改造、整合资格,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安监局、能源办、公安局、监察局、总工会负责)。
3.严格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凡是将生产经营建设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发包单位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承包(承租)单位对承接工程负直接责任。外包工程发生的责任事故,同时纳入发包单位和承包(承租)单位进行考核。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或是签订免除自身安全管理职责协议发生事故的,追究发包(出租)单位的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安监局、监察局、总工会负责)。
4.严格执行挖掘作业安全确认制度。建设施工、维修施工企业在挖掘地面前,要认真查阅有关资料,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道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可靠的保护措施,并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要求进行作业,严禁在不明情况下开挖作业。管道业主单位要对地下管道情况进行现场交底,并作出明确的标识,必要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确保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等管道安全(各行业主管部门、规划局、安监局负责)。
(四)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安监局、监察局、总工会负责)。
六、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一)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1.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型企业,在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先期抓紧建设矿山应急救援队,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发挥公安消防部队骨干作用,加强应急救援专业力量建设。推进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安监局、政府应急办、公安局负责)。
2.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等行业(领域)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政府应急办、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工信局、水利局、安监局负责)。
3.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安监局、公安局负责)。
(二)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1.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行业主管部门、安监局负责)。
2.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安监局、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完善企业应急预案。
1.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各行业主管部门、安监局、政府应急办负责)。
2.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安监局负责)。
七、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一)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各行业主管部门、安监局负责)。
(二)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1.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各行业主管局、安监局、发改委负责)。
2.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安监局、公安局负责)。
3.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安监局、工信局、住建局负责)。
4.“十二五”期间对全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按现有规划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安监局、公安局负责)。
(三)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
抓好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安监局、监察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八、加强政策引导
(一)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
1.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各行业主管部门、安监局负责)。
2.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纳入“十二五”规划(工信局、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安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加大安全专项投入。
1.按照省政府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专项投入(财政局、安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市安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3.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安监局负责)。
(三)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国家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人社局、安监局负责)。
(四)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安监人才(教育局、人社局、安监局负责)。
九、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一)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
1.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各地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发改委、安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
1.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政府有关部门也要制定相应的目录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发改委、科技局、安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安监局、工信局、发改委、质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加快产业重组步伐。
1.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重点确保“十一五”小煤矿关闭整顿任务完成(工信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安监局负责)。
2.制定矿产资源开发总体规划,严格按照规划颁发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定本地金属非金属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政策,对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不予批准建设和生产(国土资源局、安监局负责)。
十、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1.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安监局、监察局、发改局、总工会负责)。
2.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本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上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安监局、监察局、检察院负责)。
(二)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1.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追究事故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安监局、市公安局、监察局、总工会、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建立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企业负责人任职资格终身否决制度。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安监局、公安局、监察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安监局、工商局负责)。
(四)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为非法生产提供火工品、电力、运输、仓储等服务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安监局、监察局、检察院负责)。
(五)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由市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较大事故查处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安监局、监察局、总工会、公安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