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
优抚对象住院就医施行“一卡通”的通知
白政办函〔2018〕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吉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发》(吉民发 〔2007〕6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保障优抚对象权益,简化优抚对象就医报销过程,统一优抚对象报销渠道,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优抚对象就医时施行“一卡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卡通”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主要是指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两参退役人员、烈士子女、农村籍满60周岁的退役士兵。
二、“一卡通”实施主体
各县(市、区)优抚定点医院是优抚对象就医时施行“一卡通”的实施主体。各县(市、区)优抚定点医院要建立优抚对象医疗服务管理系统、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结算系统和优抚对象专门窗口,对优抚对象住院提供“一站式”结算业务。即优抚对象出院时,只需携带身份证件到专门窗口,即时报销医保(新农合)、结算各类补助、核销保险报销费用和各项减免费用等。优抚对象现场按照医疗补助结算清单支付自费部分后,即可签字出院。
三、实施“一卡通”相关部门职责
(一)民政部门职责。
1.市民政局负责“一卡通”工作市级相关部门的统筹协调;负责督促检查市区“一卡通”政策落实执行情况。
2.县(市)民政部门根据本区优抚对象具体情况,确定优抚定点医院,并报县(市)人民政府备案;洮北区需设立市区两级定点医院(市级定点医院主要保障市直优抚对象),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3.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协助优抚定点医院建立优抚对象医疗服务管理系统、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结算系统。负责按照各地制定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或实施细则确定各类优抚对象住院相关费用报销比例;
4.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优抚医疗资金管理和使用,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审核;设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帐,用于办理医疗补助资金的核拨、支付等业务;每年年初预拨一定数额的优抚对象住院补助费到优抚定点医院帐户,按季度与医院进行结算,并负责医疗服务质量评估。
5.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医疗补助资金的违纪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实施“一卡通”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二)财政部门职责。
1.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批准同级民政部门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资金预算;负责优抚医疗资金的筹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资金;负责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帐,实行专款专用,专帐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2.白城市本级各开发区(园区)财政部门及时将各自承担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配套资金划至洮北区财政政部门,用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对各开发区(园区)未及时承担的配套资金由市财政局在年终结算时予以扣拨。
(三)卫生部门职责。
1.市卫计委负责指导市本级和各县(市、区)优抚定点医院搞好医疗服务,指导定点医院建立“一卡通”工作流程;
2.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负责协调定点医院制定优抚对象医疗优惠政策,督促定点医院执行“一卡通”政策;
3.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建立优抚对象新农合报销与“一卡通”专门窗口的绿色通道,实现零距离对接。
(四)人社部门职责。
市人社局负责指导白城市医保局将符合条件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做好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待遇。负责建立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与“一卡通”专门窗口的绿色通道,实现零距离对接。
(五)保险部门职责。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已为优抚对象进行保险的,涉及的保险公司应针对“一卡通”政策,在当地民政部门的协调下及时与定点医院对接,建立理赔前置方案和改革赔偿金支付方式,委托“一卡通”专门窗口受理赔偿的同时一并结算。
市政府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行“一卡通”工作的重要意义,要紧密配合、通力协作,落实“只跑一次”服务理念,将各职能部门的服务工作前置并提高服务效率,在定点医院全面启动“一卡通”业务,化繁为简为全市优抚对象提供方便快捷就医报销渠道。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