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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007267471629/2017-04153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2月06日
标      题: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政办发〔2017〕1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2月06日
索  引 号: 112208007267471629/2017-04153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2月06日
标      题: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政办发〔2017〕1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2月06日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白城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

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白政办发〔201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吉政明电〔2016〕16号)文件精神,减轻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水平的影响,保障和改善民生,我市将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结合白城实际,重新修订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根据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要适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发放物价补贴和适当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保险标准,缓解物价上涨给低收入群体生活带来的影响。

  二、补贴对象

  联动机制保障对象包括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三、启动条件

  (一)我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二)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由市政府启动联动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当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回落至3.5%以下,且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回落至6%以下时,由市政府中止联动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满足以上两条的任一条即可启动联动机制。

  四、补贴办法和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在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要确保在指数发布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特别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启动联动机制发放补贴的计算公式: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市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

  (二)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市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

  价格临时补贴每人每月补贴不足25元的,按25元发放,超过25元的据实发放。

  五、资金保障

  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各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解决。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六、部门职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和各相关部门要把建立和实施联动机制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责任分工,精心组织落实。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及时提出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的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要组织好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要组织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补贴资金发放;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国家统计局白城调查队应及时提供价格指数数据,每月要将CPI变化幅度通报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

  七、施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