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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007267471629/2016-03704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06月20日
标      题: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政办发〔2016〕20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6月20日
索  引 号: 112208007267471629/2016-03704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06月20日
标      题: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政办发〔2016〕20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6月20日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城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

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政办发〔2016〕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白城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0日

 

白城市进一步加强

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乡村医生是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农村居民的健康 “守护人 ”,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力量。近年来,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启动实施以来,全市乡村医生整体素质稳步提高,服务条件明显改善,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1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从全市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50%以上的乡村医生达到中专及以上学历,并逐步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75%的村卫生室具备中医药服务能力。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等政策得到进一步健全完善。到2025年,力争使全市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达到50%以上。乡村医生具备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明确工作职责,落实乡村医生功能任务

  我市的村级卫生医疗机构划分为村卫生室与个体诊所,实行分类管理。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在个体诊所执业的乡村医生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执行。

  (三)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在专业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开展或参与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立、健康教育、儿童和孕产妇保健、老年人健康管理、预防接种、高血压和糖尿病管理、重型精神疾病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食品安全等信息报告等。(牵头部门:市卫计委)

  (四)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及康复指导、护理,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对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要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牵头部门:市卫计委)。

  (五)履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职责。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计生政策和知识宣传,信息收集上报,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提高与其相适应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牵头部门:市卫计委)

  三、实现村卫生室建设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六)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室。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吉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村卫生室标准化用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卫农卫发〔2013〕9号)文件要求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按照每个行政村1所村卫生室的要求设置规划。对一村多室的可采取公开择优选聘或合并的办法进行整合,整合后可以共同合营村卫生室,保证“一村一室”,整合不到位的只能为村诊所。在距村卫生室较远(3公里以上)、居民较为集中(超过500人)的自然屯可增设村诊所。确保每个行政村至少有1所村卫生室,实现行政村村卫生室的全覆盖。(乡镇所在地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由乡镇卫生院承担)。要划清村卫生室所有权问题,村卫生室所有权必须是国有或集体,绝不能为村医个人所有。(牵头部门:市卫计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七)强化村卫生室建设。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应符合国家和吉林省有关文件要求,每个行政村卫生室标准化用房占地面积应在200平方米左右,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业务用房与生活用房分开,业务用房要设有诊查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健康教育室,各室要严格分开,符合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流程的基本要求。(牵头部门:市卫计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八)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与设备配备等工作。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为每个村卫生室配备计算机、打印机等必要的信息化设备。根据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利用我市统一开发的乡级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信息联网。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乡村医生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力争到2017年年底,为全市村卫生室配置健康一体机及其他基本诊疗设备(含一定数量的中医诊疗设备),确保村卫生室医疗设备可以满足村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牵头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卫计委)

  (九)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按辖区服务人口配备,原则上每千服务人口应有1名乡村医生,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加,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可配备1名护理人员,确保2015年年底前实现每个行政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的目标。(牵头部门:市卫计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四、严格执业准入,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

  (十)严格村卫生室审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村卫生室建设标准“一村一室”要求审批村卫生室,并加强监督管理,制作统一的村卫生室标牌,统一命名为“XX乡(镇)XX村卫生室”。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民族医学科)。(牵头部门:市卫计委)

  (十一)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必须取得乡村医生执业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颁布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和其他从业人员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护理和其他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条件不具备的地区,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要求,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过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人员进入村卫生室执业。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非法行医。(牵头部门:市卫计委)

  五、严格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和考核

  (十二)全面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各县(市、区)要按照《吉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卫发〔2009〕22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卫基层发〔2014〕26号)的文件要求,全面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实行建设、人员、业务、药械、财务等方面统一管理。通过推行“一体化”管理,进一步强化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乡镇卫生院采取工作例会、病例讨论、业务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管理。指导乡村医生开展签约服务,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要建立双向转诊机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方便群众就医。做好村卫生室新农合门诊统筹和新农合一般诊疗费落实工作,配合新农合管理部门加强监督与管理,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基本药物制度。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以适应并逐步满足当前承担的各项任务需要。要指导村卫生室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的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人员岗位责任、定期在岗培训、门诊登记、法定传染疫情报告、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信息报告、医疗废物管理、医源性感染管理、免疫规划工作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妇幼保健工作管理以及财务、药品、档案、信息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为村卫生室统一印制门诊登记表、处方笺、收费票据、转诊记录单、疫情报告卡等。每月由乡镇卫生院核查一次,全面掌握村卫生室服务项目、服务量、服务费、药品使用、新农合门诊统筹报销补偿等基本情况。(牵头部门:市卫计委)

  (十三)规范开展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工作。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考核每年进行两次。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组织工作并成立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考核委员会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可在乡(镇)卫生院设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核工作。考核内容包括村卫生室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和乡村医生学习培训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要在所在行政村公示,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动态调整、财政补助和收入分配的主要依据。考核方式包括:个人述职、日常工作、年度绩效考核、业务水平测试、职业道德评议。

  1.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乡镇卫生院根据乡村医生的服务能力,合理核定其工作量,与村卫生室签订服务合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村卫生室核定出40%以上的任务量,考核合格后将相应比例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每月对卫生室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2.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情况考核。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按国家要求使用基本药物,基本用药目录按照省卫计委确定的目录执行。所用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网上统一采购,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未完全执行以上政策的,不得发放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贴。

  3.基本医疗服务工作考核。严格执行一般诊疗费标准,不得弄虚作假、变相套取新农合资金。坚持合理用药,不得开具大处方和与疾病无关的药品,更不得年底突击取药。卫生行政部门及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

  4.医德医风情况的职业道德考核。考核委员会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所在村委会、村民的意见。(牵头部门:市卫计委)

  六、加强培养培训,优化乡村医生学历结构

  (十四)对在岗乡村医生加强继续教育。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要求,切实加强对乡村医生教育和培养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积极配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院校建立在岗乡村医生在校学习信息管理数据库,对参加学习的乡村医生实行动态管理。计划用10年左右时间,完成200名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对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政府对其学费予以适当补助。(牵头部门:市卫计委,配合部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十五)组织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积极配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点加强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以招收农村生源为主,每年计划招收10名初、高中毕业生,进入中、高职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毕业后回村卫生室工作。积极引导订单定向毕业生参加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资格。有关医学院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教学培训设计和实施,打好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基础,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突出基层临床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培养,同时注重培育良好的人文素质。(牵头部门:市卫计委,配合部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七、积极创造条件,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

  (十六)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各县(市、区)出台相关文件,制定具体优惠措施,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牵头部门:市卫计委,配合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七)规范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根据省卫计委制定的乡村医生教育规划,合理制定乡村医生教育计划。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方式进行专项技术培训;采取远程医学教育等方式,对乡村医生开展适宜技术推广和全科医学知识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各县(市、区)应当有计划地分期分批组织乡村医生开展轮训,确保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1次,进修时间不少于1个月。市卫计委要大力支持各县(市)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明确培训重点,制定培训大纲,加强乡村医生培训网络和师资队伍建设,促进乡村医生教育均衡发展。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牵头部门:市卫计委)

  八、推行契约服务,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十八)扎实开展契约式服务。根据农村卫生服务的特点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要求以及乡镇卫生院的职责,乡村医生积极参与签约稳定的契约型服务。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探索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期满后农村居民可选择自动续(解)约或另选乡村医生签约。乡村医生要履行协议规定的服务承诺,并根据居民的意见,及时调整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居民满意度。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加大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到2018年,乡村医生签约服务率要达到50%以上,基本建立起规范的契约式服务考核激励制度。(责任部门:市卫计委)

  (十九)落实国家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认真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有效衔接。各县(市、区)要摸清符合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摸底工作,加大考前培训工作力度,积极配合省级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把考试合格的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安排到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组织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逐步提高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比例。(牵头部门:市卫计委)

  九、落实补偿政策,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和村卫生室运行经费落实

  (二十)建立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按照乡村医生的服务功能,根据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采取多渠道方式予以补偿,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

  1.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及辖区服务人口数量,依据《吉林省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的通知》(吉卫基层发〔2014〕10号),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承担40%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从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安排40%的比例用于对乡村医生的补助。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将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提高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待遇。对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通过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定额补助标准,适当增加补助。

  2.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要按照有关文件中关于乡村医生用药范围的规定使用基本药物。村卫生室所需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下同)要定期向当地卫生院提出采购计划,由卫生院汇总后,纳入所属乡镇卫生院的基本药物需求计划,网上采购。乡镇卫生院按照实际购进价格向村卫生室供应基本药物。各县(市、区)要建立完善的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确保向村卫生室及时支付基本药物货款。禁止村卫生室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提高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补偿额度。按照每人不低于10元标准核定财政补偿额度。服务人口不足1000人的,按照最低1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偿;超过1000人的按实际服务人口数量核定补偿额度。

  3.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落实一般诊疗费用补助制度。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1〕130号)要求,落实一般诊疗费用的新农合补助政策,并将门诊统筹及一般诊疗费结合起来,对村卫生室实施门诊总额预付。按照每人5元的标准向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支付一般诊疗费。其中,1元由就诊参合农民自行支付,4元由新农合门诊统筹资金予以补助。每千人口新农合补助应不少于4000元。鼓励地方结合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牵头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卫计委)

  (二十一)加强村卫生室运行经费保障。对村卫生室设备购置、配套设施及日常运行经费,包括冬季取暖、网络运行、水电费用等,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落实补助支持政策,将村卫生室运行补助支出纳入本地年度财政预算。(牵头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卫计委)

  十、完善配套政策,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及执业保障机制

  (二十二)积极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各县(市、区)要分类解决我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险问题。对聘用到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的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目前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可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生活保障困难问题,进一步提高养老待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卫计委)

  (二十三)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结合全市实际,开展试点,总结经验,逐步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确有需要的,村卫生室可以返聘乡村医生继续执业。(牵头部门:市卫计委,配合部门:市人社局)

  (二十四)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各县(市、区)可探索组织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所需费用通过乡村医生补偿资金等渠道予以解决。(牵头部门:市卫计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十一、工作要求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将其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制定配套政策,抓好组织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在2016年10月底制定出台具体工作方案,报市卫计委备案。

  (二十六)落实资金投入。各县(市、区)政府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力度。各县(市、区)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二十七)强化县级卫生行政等部门管理职责。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服务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要合理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村卫生室绩效考核等方案,加强对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将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乡村医生执业考核的依据。县级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二十八)开展督导检查。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