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城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政办发〔2013〕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白城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4日
白城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加快科技创新,提高科技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支撑能力,依据《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发展计划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设立,支持和引导全市科技创新活动的计划体系。科技发展计划坚持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并举,突出企业主体,突出市场导向,突出产学研结合,支持主导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持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和科技条件平台建设。
第三条 科技发展计划体系包括科技引导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科技条件与平台建设计划。
第四条 科技发展计划实施以项目为载体。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与经济发展要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指南安排,在一定时期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具体包括农业、工业、社会发展、青年人才、软科学、专利补贴、技术推广等以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为主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管理是指对项目的指南编制、申报受理、评审论证、立项、实施、验收(鉴定)、成果跟踪与绩效评价的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技局列入白城市本级科技发展计划并由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
第二章 立项方式
第七条 申报立项。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经调研、征集、设计、凝练,形成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年度指南,向社会发布。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有科技创新能力的团队或科研人员可围绕指南在规定时限内申报项目。优先支持企业或产学研联合申报的项目。市科技局对受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组织答辩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确定入库备选项目,择优列入计划。
第八条 招标立项。针对我市主导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重大共性技术、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和重大民生科技问题,设立招标项目,采取政府招标立项的方式列入科技发展计划。行业骨干企业提出需解决的核心技术研发项目,企业可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以委托政府招标立项方式列入科技发展计划。政府招标的项目以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企业委托政府招标的项目,以补贴的方式支持。
第九条 后补助立项。对未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由企业自主投入经费研发或委托其他单位、科技人员研发并取得经国家、省相关部门认证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鉴定的新产品、动植物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和获得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科技成果的项目,可申请后补助立项,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采取奖励性后补助的投入方式进行支持。
第三章 立项程序
第十条 科技发展计划编制程序一般包括发布指南、项目申报、评审论证(现场考察)、立项、核定经费预算、签订任务书等基本环节。发布指南: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向社会发布优先支持的领域、方向和招标项目,对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条件等提出要求。
项目申报:申报人根据项目指南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并提交申报资料。
评审论证:市科技局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初审意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评审专家由技术专家、企业管理专家或财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在专家库中选取确定。
立项: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择优确定项目,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
签订任务书:市科技局与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签订任务书的方式明确项目任务、目标和各方责任、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白城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内资或内资控股及民营(个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
实体单位。具有为项目实施提供良好科研条件和充足匹配经费的能力。项目须在白城市境内实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申报项目需附正式完整的合作协议,包括合作方式、任务分解、双方职责、经费投入等。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加人。所有计划项目的第一申请人为项目负责人,第二、三名为主要参加人。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阶段无正当原因离岗不得超过半年,若有出国等特殊原因确需离岗超过半年以上的,应事先提出申请,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下达年度科技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预算。市科技局根据年度财政预算,提出各类计划拟列项目建议,核定项目经费预算,经局长办公会审议,确定年度科技发展计划。与市财政局会签后,列入白城市科技发展计划,并下拨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招标立项的程序。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工作需要,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后设立政府招标项目,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招标项目在市科技发展计划指南中发布、征集,按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立项评审程序,进行评审论证,确定后列入科技发展计划。
第十五条 后补助立项的程序。对申请后补助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按照相关立项程序,进行评审,择优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
第十六条 现场考察。对项目立项背景、项目的先进性、实施内容、目标、支撑条件等进行考察。考察报告作为当年计划项目立项以及项目实施管理和下一年度指南谋划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下达立项计划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任务书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白城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实施管理,由市科技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分级负责。
市科技局负责项目的监督检查,审查半年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经费预决算及年度使用情况报告,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评估,组织项目验收结题,不定期地发布科技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项目承担单位或科研人员负责落实项目匹配经费、仪器设备、场地、人员等保障条件,协助市科技局对项目进行检查或评估,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时完成任务,确保项目按期结题。负责项目经费、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国有资产等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项目任务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项目承担单位或科研人员应当及时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经市科技局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按处理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任务书的内容原则上不作变更。在研项目如不能按任务书进度完成,需要延期或者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研究内容、经济技术指标等确需进行部分调整的,应事先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市科技局批准。项目任务书内容有变更的,应以补充任务书的形式明确修改、调整内容。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规定,单独立帐、独立核算,按照项目经费预算科目与项目进展安排支出,严禁挤占挪用。探索建立科技经费信用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健全科技项目经费管理责任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可以在年度科技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中提取一定额度的管理费,并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核定。用于支出组织和管理科技计划项目而发生的费用。管理费主要用于:计划指南的研讨、制定和发布、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标、公示、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科技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项目应当及时撤销:
(一)国家或本省、市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已无必要或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二)经过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已不可行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三)市场、技术、合作方和参加项目工作的技术骨干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定目标无法实现的;
(四)匹配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能落实的;
(五)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进行,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六)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七)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违规使用项目经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依据项目检查评估结果,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需撤销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批准后执行相关撤销程序。被撤销项目的承担单位或科研人员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市科技局组织对撤销项目进行经费清算,并追回财政拨款的剩余经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对分期拨款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评估)。项目检查(评估)意见作为拨付项目后续经费的重要依据。实施情况良好的项目,继续拨付经费;实施情况欠佳的项目,暂缓拨款,给予警告;问题较严重的项目,予以通报批评,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封停项目资金使用,整改后重新进行检查(评估),整改不到位的项目停止拨款或予以撤销,三年内不受理项目负责人申报市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第五章 成果验收(鉴定)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鉴定)一般采取集中会议验收(鉴定)或现场验收(鉴定)形式。验收(鉴定)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负责人到场作结题报告,评审专家当场给出验收(鉴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鉴定)在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间内完成。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相关验收(鉴定)资料,市科技局组织项目验收(鉴定)。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鉴定)专家组应由专业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选取,并实行回避制。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鉴定)以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取得的科技成果、应用效益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培养和队伍成长、自筹和匹配经费到位情况、财政科技经费使用和国有资产财务处理等做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九条 重大项目实行财务验收制度。资助经费在1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在验收(鉴定)前,需提交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财务决算报告,由市科技局会同财政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财务验收未能通过的项目不得进行项目验收(鉴定)。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鉴定)专家组对照项目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对项目提出通过验收(鉴定)或不通过验收(鉴定)的建议,报市科技局审定。
项目目标和任务已按任务书规定完成,经费使用合乎规定,为通过验收(鉴定)。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通过验收(鉴定):(一)目标、任务未完成;(二)预定成果未实现或没有应用价值;(三)提供验收(鉴定)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或不详尽;(四)擅自改变任务书约定的目标和内容;(五)结题逾期时间超过一年(含一年)又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对未通过验收(鉴定)的项目,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市科技局提出延期或中止意见,经审定后,按照延期、中止项目的程序处理。
第三十二条 无特殊原因,未进行验收(鉴定)或延期调整后再次验收(鉴定)仍未通过的项目,其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级和不给予推荐申报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对于探索性强、失败风险高的科技项目,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已经勤勉尽责地履行了义务仍不能完成任务的项目承担人,不影响其继续申请科技项目。
第三十三条 未按期验收(鉴定)的项目,市科技局将进行通报。对未通过验收(鉴定)、结题率低和项目完成质量差的项目承担单位,扣减其申报项目数量或暂停受理其申报。
第三十四条 项目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按任务书约定执行。成果保密、登记、奖励等按有关规定、办法执行。项目各方责任人应做好项目资料归档工作。以市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项目(课题)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市科技局保留无偿使用、继续开发、推广应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实行成果跟踪和绩效评价制度。
项目完成负责人须在项目跟踪时限内(三年),按市科技局要求,提交成果应用情况、取得的经济效益等绩效年度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受理项目违规问题举报投诉。由有关部门对弄虚作假、剽窃、违规违纪使用和挪用项目经费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咨询专家的相关管理工作实行信用数据库管理,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
第三十八条 相关人员有下列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市科技局项目管理人员对项目存在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与项目申请者、承担者或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提出虚假意见的;组织管理不力或私下干预项目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后果的;索取或收受贿赂的;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二)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或验收(鉴定)的;不履行项目任务书或不遵守有关管理办法,造成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违规挪用,侵吞项目经费的;向项目管理人员、评估人员、评审专家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妨碍项目正常进行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或验收(鉴定)的;不按约定提供项目匹配资金和保障条件,造成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项目监督管理不力,不履行有关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国有资产等管理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违规挪用或使用,侵吞项目经费的;不按管理规定对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不按预算要求开支,问题严重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四)咨询专家、项目评估人员和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和有失公正、违反约定、未能完成委托协议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白城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