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
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
补助水平意见的通知
白政办发〔2012〕52号
洮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6日
关于提高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意见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2012年10月12日)
市政府: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增强城乡居民(低收入群体)收入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09〕21号)关于适当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的要求,结合我市市区实际,拟提高我市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城乡低保标准计算口径是:城市低保标准按上年度城镇人口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计算。2011年我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814元,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11年的月人均265元,提高到月人均296.9元,补助标准为243元/月;农村低保标准按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的25%计算。经在市区实地考察核算,2011年市区农村人均纯收入为6250元,调整后的农村低保标准为年人均1600元,补助标准为1259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