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政办发〔2017〕20号
洮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7〕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吉林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吉政办函〔2017〕128号)文件精神,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有违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进一步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现就我市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着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竞争政策引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在经济建设领域,引领政府其他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深入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树立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2. 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摒弃影响公平竞争的观念和做法,消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3. 分步实施统筹推进。从我市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区域发展、经济转型等多种需要,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坚持先增量后存量,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做好整体规划,分阶段、分步骤稳妥推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4. 提高审查监督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和保障机制,坚持自我审查与专门机构指导监督相结合,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大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
二、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内容
(一)审查范围。白城市区范围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以下统称政策措施)相关文件,均应该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政策制定机关应当作出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公开公平竞争审查结果,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由其具体业务部门负责,也可与合法性审查一并由其法制工作部门负责。
(三)审查标准。政策制定机关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 不得设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政策制定机关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三、有序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规范审查程序。以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或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文件起草牵头部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提交本级政府(管委会)法制部门审议;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将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以单独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的,由政策制定机关开展自我审查。未经过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一律不得出台。
(二)及时规范增量。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自2017年起,市政府及所属部门、洮北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及所属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同时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具体措施和办法,做好公平竞争审查的实施工作。
(三)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市政府及所属部门、洮北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新区办及所属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其中,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2017年9月30日前,各级要完成清理工作,并形成清理情况报告报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定期评估完善。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市政府及所属部门、洮北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及所属部门应当就其是否存在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每年至少开展1次集中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尽快废止或者修改完善。鼓励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有必要评估报告可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评估流程、评估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
(一)健全市场机制。市政府及所属部门、洮北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及所属部门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防止政府不当干预市场,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使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率最优化。以消除壁垒、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深入推进价格改革。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政策的协调机制,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完善守信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严格履行行政机关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行政机关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不断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加强宣传、培训和指导工作。市政府及所属部门、洮北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及所属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培育公平竞争文化,为全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活动,统一广大干部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增进对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理解与运用,精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四)强化监督和问责机制。市人社局要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评,将考评结果列入年度绩效考评体系;市督查指挥中心要适时组织公平竞争审查督查工作;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机关,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
(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所属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洮北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同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相应机制,负责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对照审查标准开展自我审查和清理政策措施文件,推进本部门或本地区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遇到困难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市发改委要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推进制度不断完善。
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召 集 人:金喜双 副市长
副召集人:周大成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子罡 市发改委副主任
吕国祥 市发改委党组成员、市价监局局长
成 员:张振国 市教育局纪检组长
邵连春 市科技局副局长
汪润君 市工信局副局长
王占力 市民政局副局长
赵怡民 市财政局副局长
卜宪伟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孙乃涛 市住建局副局长
栾占中 市交通运输局副调研员
翟 侠 市水利局副调研员
尹永凯 市农委副主任
任立新 市商务局副局长
周 正 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陈丽俏 市卫计委副主任
赵德贵 市地税局副局长
修 筑 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 丹 市质监局副局长
王立武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尹光惠 市法制办副主任
金 鑫 市金融办负责人
徐向国 市能源办副主任
闫国忠 白城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张建波 市价监局副局长
张仲元 市国税局副局长
邵会明 人民银行白城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田文学 市银监局副局长
孙英宇 洮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丛国政 白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徐海军 白城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吴永会 查干浩特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刘殿忠 市新区办副主任
办公室设在市价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委党组成员、价监局局长吕国祥兼任。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督促指导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接受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举报办理,负责工作网络的对外联系,组织宣传培训、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推进制度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