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城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白政发[2004]45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级论证通过的《白城市城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划报告》已经实施。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等5部委(局)联合颁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管字[1989]第201号)的要求,现就做好城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水源地主管部门要成立水源地保护管理机构,设专人负责组织监测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源地的保护。主管部门要按照《白城市城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划报告》的要求,做好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界立标工作(今年年底前要完成一级保护区的划界立标工作)。
二、环保、建设、规划、水利、卫生、城管、林业(绿化)、农业、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
(一)环境保护部门是饮用水水源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实施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2.负责组织宣传和监督实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和计划;
3.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监控;
4.负责水污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发放;
5.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事故的查处;
6.负责污染源监督管理。
(二)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按水环境功能区的要求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和管理。
(三)水利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土保护工作,在确保饮用水功能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土流失。
(四)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通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状况和动态监管情况,提出污染控制及保护饮用水水源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饮用水水源的污染。
(五)卫生部门负责按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对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实施监督管理。
(六)林业(绿化)部门负责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林地的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划定水源涵养林保护区,并监督实施。
(七)农业部门负责提出控制农药、化肥、禽畜粪便对饮用水水源污染的措施,并负责监督实施。
(八)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矿产开发的监督管理。
(九)公安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维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公共安全。
三、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有的污染源,有关部门应制定治理规划,分步实施。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