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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007267471629/2002-00539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2年04月11日
标      题: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政办发[2002]34号
发布日期: 2002年04月11日
索  引 号: 112208007267471629/2002-00539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2年04月11日
标      题: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政办发[2002]34号 发布日期: 2002年04月11日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城市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医疗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政办发[2002]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白城市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二年四月十一日

 

白城市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实施方案

 

  目前,我市共有革命烈士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近10500人。他们为共和国的建立和建设作出了重大牺牲和贡献,是国家和人民的功臣,是社会应予保障的特殊群体。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党和国家一直十分关怀和照顾这些优抚对象,制定了一系列的优待抚恤政策,投入了大量的财力和物力,使其生活保障能力不断增强。他们的生活难、住房难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部分人的年龄逐渐增大,绝大多数已年逾古稀,体弱多病成为困扰他们的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急需国家和社会的特殊关爱。为了弘扬革命英雄主义和爱国主义精神,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关心扶助爱国功臣的热情,妥善解决他们的治病难问题,使他们在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厚爱下幸福健康地渡过晚年生活,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统一要求和部署,结合白城实际,特制定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是努力践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群众观点的有效形式,是为政府分忧、为群众解愁的重要手段。通过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就医难的问题,对于弘扬革命英雄主义和爱国主义精神,提高建国功臣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唤起社会各界、各阶层对革命老军人的崇敬、爱戴和感激之情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对于改善革命老军人的医疗条件,提高他们的医疗待遇,进而使他们患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必将产生明显效果。通过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能够进一步体现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光荣传统,体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无比优越性,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从而使建国功臣同广大干部群众一道分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成果,共同享受幸福美好的生活。

  二、工作目标

  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的工作目标是:广泛筹集医疗资金,确保每位优抚对象医疗资金逐年提高。实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证制度,凭证到定点医疗单位就医就诊;制定优抚对象就医的各项优惠政策;建立资金筹集、资金管理和医疗档案管理等项制度。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人人敬功臣,爱心献功臣的舆论氛围。通过各级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使共和国的功臣有病能就医、就医有医院、有资金。初步建立起以资金保障为龙头,以卫生部门为依托,以社会帮扶为主要手段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从而保证他们幸福安康度过晚年。

  三、工作内容

  (一)多渠道筹集医疗资金。

  1、资金来源

  (1)地方财政列支。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优抚对象数量,按年均不低于80元的标准,列支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经费,并及时划拨到位。

  (2)优抚事业费投入。县(市、区)民政局原则上要将优抚事业费结余用于优抚对象治病。

  (3)卫生部门医疗减免经费。此项经费为优抚对象专项治病经费,具体标准由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

  (4)优待金提取。实行优待通知书后优抚对象享受的优待金,其标准应不低于年人均300元。其中200元用于优抚对象治病。年终在农民统筹中兑现。

  (5)标准。通过上述筹资途径,年人均达到不低于600元的医疗标准。

  2、资金使用和管理。本着集中使用,突出重点的原则,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经费由民政部门集中掌握使用,不搞平均分配,以使有限的资金充分发挥作用。定点医疗单位为优抚对象治病经费,由民政部门会同当地卫生院共同研究制定结算办法。在管理上,专项专用。财政投入、医疗减免经费、优抚事业费结余经费统一由民政部门设专户管理,划入定点医疗单位的由其设专户管理。

  (二)确定定点医院和专门医护人员。

  各乡(镇)要把本地卫生院作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单位,建立优抚门诊和功臣病房,并挂牌服务。医院内部要确定专门的医护人员为革命功臣接诊。同时,建立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档案,以便掌握其身体状况和就医情况。对重病的优抚对象设立家庭病房,由专门医生负责定期巡诊。

  (三)制定优先优惠政策。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就医在挂号、检查、用药、住院费用上的优先优惠政策,保证他们患病得到及时救治。具体政策由县(市、区)卫生局制定。

  (四)印制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证。各县(市、区)民政局都要为革命功臣印制医疗证,人手一本。优抚对象凭医疗证到定点医院就医,享受优先优惠政策。

  (五)建立包保对子。

  1、医护人员包保。对长期患病和病情较重的优抚对象,要确定专门医护人员进行包保,定期对其进行身体检查和治疗。

  2、领导包保。各级领导要带头参加包保优抚对象治病工作。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和党政机关负责同志原则上都要包保一户,帮助他们解决医疗经费和就医上存在的实际困难。要坚持经常性的走访,及时掌握包保对象的身体情况,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救助。各级工、青、妇组织要积极动员广大青年、妇女开展志愿者服务,主动与革命功臣结对,帮助他们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

  (六)组织送医送药医疗队。

  每年“八.一”和春节期间,市、县(市、区),乡(镇)都要组织为优抚对象送医送药医疗队,为优抚对象检查身体,诊治疾病。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保证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较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因此,必须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要做为一项爱心工程和抢救工程来抓,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民政、卫生、财政等相关部门的领导要深刻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无愧革命先烈、无愧共和国功臣的角度,增强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把这项工作真正抓出成效来。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任务、目标,层层落实责任,落实责任人。并建立相关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民政部门是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工作的综合部门,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使部门间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要把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作为创建双拥模范城活动的一项主要内容,此项工作开展不好的,不能向上级申报双拥模范城(县)。

  (二)搞好宣传发动,促进形成为革命功臣奉献爱心的强烈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文化教育设施,大力宣传建国功臣为建立新中国流血牺牲的英雄业绩;宣传他们自强不息,不畏艰难困苦,为国家建设、改革和发展再立新功的事迹;大力宣传他们顾全大局,体谅国家困难,不计个人得失的奉献精神;大力宣传为建国功臣奉献爱心的先进典型,形成人人关爱功臣,为革命功臣奉献真情的浓厚思想氛围。

  (三)精心组织,使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工作真正收到实效。各县(市、区)民政局要根据市里的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出本地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方案。要搞好检查指导工作。市里要对这项工作进行定期调度,掌握各地工作进度,并进行通报。要把其纳入政府督查工作内容,强化监督力度。适当时机,市里还要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各县(市、区)要对本地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的实施工作进行及时有力指导,以保证其健康顺利开展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