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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007267471629/2005-00969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5年09月16日
标      题: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政办发[2005]57号
发布日期: 2005年09月16日
索  引 号: 112208007267471629/2005-00969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5年09月16日
标      题: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政办发[2005]57号 发布日期: 2005年09月16日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

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白政办发[2005]57号

 

洮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和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国家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的精神,现就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落实《救助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

  《救助管理办法》将强制性的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建立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原则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对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救助管理工作,把贯彻落实《救助管理办法》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依法行政和完善社会主义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确保救助工作顺利进行

  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涉及社会多个方面。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负责、各部门配合、救助管理站落实”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明确分工、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确保救助工作顺利进行。

  民政部门:全面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对救助管理站进行指导、监督。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解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定点医院救治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治疗后生活能自理的,由救助管理站及时接回;对无法治愈且已查清住址(流出地)的,由救助管理站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接回;拒不接回的省内流浪乞讨患者,通知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送到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跨省的,由救助管理站和救治医院共同护送到长春中转站或返乡。负责流浪乞讨人员中“三无”精神病人、呆傻人员的安置。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救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开展救助管理工作的情况,将救助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提供在定点医疗机构的救治费用。对社会精神病院、福利院接收受助人员中的“三无”人员、弃婴要追加收养人员生活经费,并根据救助工作临时突发性的特点,及时调整经费拨付预算。

  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的救治,开通危重病人救治的绿色通道。负责指定相关医院(白城市中医院、白城市传染病医院)为我市受助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定点救治医院。定点医院要无条件接收救治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接诊后,应及时通知救助管理站。对在指定医院进行救治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所发生的费用,符合条件的由同级财政负责;不符合条件的由其亲属或单位负责。确实无法收取的,由救治医院向卫生部门申请医疗费,经卫生、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救助医疗费可半年结算一次。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维护救助管理治安秩序,严厉打击指使、教唆、幕后操纵乞讨活动的人员。告知、引导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将从事卖唱、强讨强要及14岁以下的流浪儿童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对被遗弃的婴幼儿应立案侦察,查找其生身父母。确系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可确立弃婴弃儿,由公安部门提供相应材料后移送救助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可直接护送到指定医院治疗,同时通知救助管理站。对残疾人、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智残人员,引导或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

  交通、铁路部门:在公路客运、铁路站所管辖区域内,工作人员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询问,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告知其到救助管理站。同时,配合民政部门为受助人员返回流出地或所在单位提供乘车便利。

  城管部门:配合支持救助管理工作。如需要在繁华路段、车站、路口等区域设立救助引导标识的,应无偿提供便利条件。负责劝诫在繁华路段、交通要道强讨强要人员;对街头行乞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一经发现,立即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对发现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可直接护送其到指定医院治疗,并通知救助管理站。

  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对其所承担职责落实情况,并及时通报有关领导。

  社区: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救助管理工作。对社区内的流浪乞讨者,符合救助条件的,特别是老幼病残人员,应引导或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负责做好社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登记管理工作,防止曾受助的人员再次流浪乞讨。宣传相关政策规定,避免居民盲目施舍。

  三、加大管理力度,实行主动救助

  针对部分街道流浪者病卧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尾追行人现象增多的实际情况,各有关部门必须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宗旨,在“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下,加大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力度。积极开展有效地街头劝导工作,凡在繁华路段、车站、主要公共场所及交通要道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工作人员劝其离开,并告知、引导其到救助管理站。要大力宣传救助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了解救助的条件、标准、内容、形式、程序等。应实施理想救助,减少盲目施舍造成的爱心贬值,由自觉施舍转变为向民政部门和慈善机构捐赠,降低流浪乞讨人员出讨的频率,净化全市环境。要加强联席会议制度。救助管理工作是综合性工作,牵涉到各个部门,需要各部门通力配合,建立很好的合作机制。职能部门联动协调,是做好城市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市政府成立“市救助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民政局。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调度救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解决救助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附件:白城市救助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白城市救助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黄文平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王文新  市民政局局长

          陈景义  洮北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孙立营  市民政局副局长

          胡 德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文双  市卫生局副局长

          刘东柏  市公安局副局长

          高 义  市交通局副局长

          杨景珍  市城管支队副支队长

          王国清  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主任

          顾阿增  白城车站候车室助理经济师

  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孙立营(兼)

  办公室副主任 纪洪学  市民政局救助科科长

  白城市救助管理站电话:3224061  3224145

  值班室电话:13500836595  13500838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