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白城市公共服务场所和资源向60周岁以上
老年人免费开放和使用规定的通知
白政办发〔2016〕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白城市公共服务场所和资源向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开放和使用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9日
白城市公共服务场所和资源向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开放和使用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助老的优良传统,体现党和政府及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白城市行政区域内老年人凭户口或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县(市、区)老龄工作机构免费领取老年优待证,持身份证、优待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在本市享受本规定的优待。
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第四条 收费公园、园林、旅游景点、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名人故居、文化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
第五条 老年人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可享受优惠票价。
第六条 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馆),凡是收费的,应按照时段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第七条 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各级机关所属的文化体育设施,凡具备条件的,应按时段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服务,鼓励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辖区内常住老年人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身体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
第九条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服务。
第十条 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应在窗口适当位置公布本规定有关优待内容,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本规定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可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优待政策。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违反本规定,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主管部门不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的,由老龄工作委员会督促履行职责或者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 我市其他公共服务场所和资源向老年人免费开放和使用的规定,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白城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