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白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白政办函〔2017〕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白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1日
白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组织体系
2.2 工作机构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
3.2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及内容
4.2 响应启动
4.3 响应措施
4.4 响应终止
4.5 信息发布
5 监督检查
5.1 应急监督检查
5.2 公众监督
5.3 责任追究
6 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7.2 技术保障
7.3 宣传保障
7.4 经费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体系
8.2 预案宣传
8.3 预案培训
8.4 预案演练
8.5 预案修订
9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白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降低大气重污染危害程度,到“十三五”期末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白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等。
1.3 适用范围
本市辖区预测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以上时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区域统筹,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名确责任、强化落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市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由白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筹领导指挥,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情况,经市政府同意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组织机构,统筹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对各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督导、协调。
2.1 指挥部组成体系
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气象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气象局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农委、市卫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能源办、白城供电公司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各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
2.2 工作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市应急指挥部下设专家组、监测预警组、督导检查组、信息宣传组和后勤保障组,进行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督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开展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完善后勤保障能力,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效果,指导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1 专家组
由环保、气象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2.2 监测预警组
由市气象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单位和相关各县(市、区)政府参加。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工作方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预测大气污染变化趋势,向市应急指挥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2.2.3 督导检查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等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参加。负责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对督导检查出的问题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2.2.4 信息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环保局等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参加。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媒体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重污染天气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引领公众支持参与改善空气质量的行动。
2.2.5 后勤保障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管局等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参加。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所需的人力资源、资金、物资装备以及制度等应对保障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
3.1.1加强监测
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加强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要随时掌握污染动态,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对可能造成重污染的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政府。
3.1.2加强减排
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对钢铁、水泥、冶炼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严格审核;加快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深化城市扬尘污染治理;逐步淘汰燃煤小锅炉;积极推进电热联产及电厂的超低排放。
3.2 预警
3.2.1 预警与研判
各部门要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研判机制,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控预警平台,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规范和标准。在不利天气条件下,加密环境空气质量联合会商和预警预报频次,综合研判重污染天气成因、污染组成。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环境空气质量预警、趋势分析工作,建立会商研判机制。各级气象部门预测可能出现引发重污染天气条件时,及时通报环保部门。各级环保部门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空气质量数据达到预警条件时,进行会商研判,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数据和气象条件,对未来72小时空气污染状况科学预判,为预警、应急响应工作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3.2.2 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分级方法,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分级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将持续1天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3.2.3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未来72小时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等。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一般提前48小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如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在判断满足预警条件后,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发布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时应明确预警解除时间。当预测AQI日均值在不同预警级别间波动时,应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及内容
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Ⅳ级应急响应(蓝色预警)、Ⅲ级应急响应(黄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橙色预警)、Ⅰ级应急响应(红色预警)
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2 响应启动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污染天气时,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并牵头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重污染天气时,市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牵头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重污染天气时,事发地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做好应对工作。各级政府必要时可以向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4.3 响应措施
公众防护措施是指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市民采取相应的防护手段用于保护身体健康的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是指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倡导公众自发减排,减缓污染物积累;强制性减排措施是指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依法对全市机动车、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主要污染源采取强制性减排措施。
4.3.1 Ⅳ级响应措施
4.3.1.1 公众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4.3.1.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3)倡导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有关单位积极采取措施,减少工业和扬尘污染物排放。
4.3.2 Ⅲ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Ⅳ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4.3.2.1 公众防护措施
(1)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取消户外活动。
(2)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3.2.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2)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4.3.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按照空气重污染黄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限产及错峰生产管控清单,实施限产及错峰生产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减少15%以上。
(2)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城区除应急抢险和重大民生工程项目外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设工地施工时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开启一切喷淋设施。绕城高速内散装材料、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和大型有机溶剂槽车禁止上路行驶。
全市范围水泥粉磨站、砂石厂(场)、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建筑拆除作业。
(3)机动车限行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全天或白天禁止重型货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停驶30%公务车辆。
(4)清洁作业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增加道路冲洗除尘频次。
(5)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焚烧垃圾和秸秆。
(6)加大对各类大气污染物排放污染源检查频次,确保污染治理设备稳定运行。
4.3.3 Ⅱ级响应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4.3.3.1 公众防护措施
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3.3.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组织排污单位加强管理,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减少排放大气污染物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主动减排。
4.3.3.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 按照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限产及错峰生产管控清单,实施限产及错峰生产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减少30%以上。
(2)机动车限行措施。机动车实行尾号限行(禁行尾号对应当日日期末位数,尾号是字母的按4号日期执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停驶50%公务车辆。
4.3.4 Ⅰ级响应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4.3.4.1 公众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采取停课措施。对于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于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4.3.4.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重污染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4.3.4.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按照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限产及错峰生产管控清单,实施限产及错峰生产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减少50%以上。
(2) 机动车限行措施。将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通行(单号单日通行,双号双日通行,尾号是字母的按双号日期执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停驶必要保留外的全部公务车辆。
(3)在具备人工增雨(雪)作业条件下,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4.3.5 补充说明
4.3.5.1 春节期间,因中小学幼儿园放假、机动车行驶数量减少、多数工业企业停产、施工工地停工,社会活动强度大幅度降低,在发生空气重污染时,以提醒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为主。
4.3.5.2 完成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并稳定正常运行的企业,可不执行减产停产措施。
4.3.5.3 在二级、一级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种车辆可不执行限行措施。
4.3.5.4 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
4.3.5.5 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主要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气体的工业企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结合实际生产情况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增强应急污染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
4.3.5.6 白城属于北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植被覆盖率低,裸露地面面积大,年平均降雨量430mm,蒸发量为1400mm, 主导风向为西北风,应合理规划土地使用布局,做好生态保护及恢复工作。
4.4 响应终止
4.4.1 终止条件
应急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应急响应终止应满足下列条件:
(1)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AQI值小于200,未来72小时不会出现重污染天气。
(2)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处于尽量低的水平。
4.4.2 终止程序
当符合响应终止条件后,经监测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报指挥部审核,指挥部下达终止命令,终止响应行动。
4.5 信息发布
按照事件级别,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信息发布要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 监督检查
响应地按照有关规定,向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准确报送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情况。指挥部办公室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行监督检查,督导相关责任方落实责任,提高预案执行的效率、效果,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各环节及时高效运行。
5.1 应急监督检查
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成立督导组,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5.2 公众监督
建立公众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对各项预警及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5.3 责任追究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后果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或处罚。其中: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予以问责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依法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拒绝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义务的,以及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
(3)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响应时有意设置障碍的;
(4)阻碍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5)不按规定报告、通报重污染天气事件真实情况的;
(6)挤占、挪用、贪污、盗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它对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6 总结评估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后,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开展本次应急响应过程评价,进一步分析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过程,对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影响进行评估,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急响应的改进措施建议,适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7 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日常工作,统一组织、调度和协调全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并纳入全市应急体系统一管理。各成员单位要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织机构,根据本《预案》及时修订本地区、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不断健全重污染应急工作体系,做到准备充分、应急迅速、措施有效、监管有力。各成员单位的组织领导机构、应急预案应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2 技术保障
市环保局牵头,市气象局配合成立白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咨询组;市环保局每年对预警处置措施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每年6月30日前,市工信局会同市环保局确定并及时调整年度减产限排企业名单;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完成全市大气污染源清单的动态更新及环境空气质量模型的运维。
7.3 宣传保障
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和有关工作日常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公众在日常生活、生产、消费中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倡导低碳生活、绿色消费。强化信息公开,及时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及相应应急响应措施,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鼓励媒体监督,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对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典型案例进行报道,对有关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等情况予以曝光。
7.4 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等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将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列入各级管理职能部门预算。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体系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县(市、区)二级预案及相关专项方案。各县(市、区)政府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并将应急预案报市环保局备案。
8.2 预案宣传
加强宣传报道,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高公众、企事业单位对应急预案的知晓率。
8.3 预案培训
开展应急知识和业务培训,有针对性提高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组织协调、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监督检查能力。
8.4 预案演练
定期组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预案综合演练,组织相关部门对演练观摩和交流,根据演练情况对应急预案提出修改建议。
8.5 预案修订
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或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时,进行修订。
9 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白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
白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一)实施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组织确定本辖区钢铁、火电、水泥、化工等重点污染企业停产、限产和错峰生产清单,依法制定停产、限产和错峰生产工作计划,分地方分部门严格组织实施。(市工信局配合)
(二)切实强化扬尘管控。所有物料堆场必须实行全苫盖,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减少或者停止建筑施工作业,减少城市扬尘污染,积极探索施工抑尘保证金制度,适度增加道路清扫洒水降尘频次。(市住建局、市城管局配合)
(三)积极倡导绿色出行。在重污染天气时段,及时增加公交运力,组织各种大型车辆投入公交运营,减少发车时间间距,延长收发车时间,必要时采取免费运营措施,鼓励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企事业单位车辆统一接送上下班,制定公职人员错峰上下班和临时串休方案,减少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数量。(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四)强化生活源管控。各地要制定重污染天气生活污染源管控方案,设置洁净煤配送站,强化城乡结合部及棚户区原煤散烧管控,进一步加大城市建成区露天烧烤、垃圾焚烧和烟花爆竹燃放的巡查力度,切实减少生活源污染物排放。(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工信局配合)
(五)全面禁燃农作物秸杆。实施秸杆禁烧网格化监管,加大巡查力度,推广秸杆综合利用,严禁露天焚烧。组织足够数量的秸秆打包机,在城市和机场周边、高速和国道两侧、铁路沿线等重点区域要全部实施农作物秸杆机捡拾打捆,摸索经验,逐步实现全覆盖,以用促禁。(市农委、市公安局、市畜牧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配合)
二、市直部门
(一)市委组织部负责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组织和督导预警、响应等信息的发布,正确引导舆论;
(三)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同市气象局对空气变化趋势进行分析、预测、提出预警、响应的建议,加大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督检查频次,重点检查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限产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洁净煤替代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拘留等方式,从严查处恶意排污行为(市公安局、市住建局配合);
(四)市公安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禁行方案,利用各种媒体提前发布机动车限行禁行管控信息,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组织实施,加大路查路检力度,查处“黄标车”交通违法行为,严查尾气超标和冒黑烟车辆,确保机动车应急管控措施落到实处(市环保局配合);
(五)市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保障,并对应急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公务车停驶专项方案,并督促落实。组织公职人员的应急响应工作;
(七)市住建局负责制定并实施洁净煤替代方案。组织供热企业建设洁净煤储库,库存比在10%以上,重污染天气所有燃煤供热企业全部使用洁净煤。在保证居民供热的前提下,必要时适当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商务写字楼等公共设施的供暖量(市能源办配合);
(八)市卫计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方案,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救治工作,开展大气污染防病知识宣传、指导工作;
(九)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方案;
(十)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条件分析、预报、预警,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空气变化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预警。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十一)白城供电公司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电力保障应急预案;
(十二)市商务局负责加大油气治理力度。所有储油储气库、加油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证稳定运行。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要加密检查频次,确保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对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加油站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予通过经营资质年度审查。(中石油白城销售公司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