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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007267471629/2017-04164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7月21日
标      题: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政办函〔2017〕45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7月21日
索  引 号: 112208007267471629/2017-04164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7月21日
标      题: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政办函〔2017〕45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7月21日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白城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白政办函〔2017〕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查干浩特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白城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1日

 

白城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领导机构

  2.3 指挥机构

  2.4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5 成员单位职责

  2.6 现场指挥部

  2.7 应急专家组

  2.8 应急救援队伍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3.2 预警

  3.3 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等级

  4.2 事故报告

  4.3 响应程序

  4.4 应急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队伍及设备保障

  6.3 资金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实施时间

  7.3 名词解释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船舶污染事故的发生和危害,提高处置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迅速有效地处理由于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水域污染事件,最大限度地将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船舶污染水域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白城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全市行政管辖水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工作。临近水域发生船舶污染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白城水域污染的,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2)依法处置,职责明确,协调联动;

  (3)依靠科技,提高素质,持续发展;

  (4)平战结合,专兼结合,资源整合。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我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应急专家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2 领导机构

  市应急领导小组是本辖区内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市政府成立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公安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旅游局、气象局、地方海事局、公安消防支队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决定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应急行动,指派现场指挥员;

  (2)研究制定应急情况下的政策和对策;

  (3)批准船舶污染事故的信息发布;

  (4)决定应急反应工作结束;

  (5)当应急能力超过本市范围时,对外请求援助。

  2.4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地方海事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地方海事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

  (1)接收船舶污染事故报告;

  (2)搜集信息,分析研判,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3)汇总上报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

  (4)组织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向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2.5 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本预案规定,各司其责,各负其责,制定应急程序和应变部署表,切实做好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工作。

  2.5.1 市交通运输局:

  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的交通保障。

  2.5.2 市环境保护局:

  (1)指导水上污染监测;

  (2)指导回收废弃物处理;

  (3)负责法律规定的有关污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2.5.3 市财政局:

  按市政府安排部署,保障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所需资金。

  2.5.4 市公安局:

  (1)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陆上交通管制;

  (2)提供消防装备技术支持;

  (3)就应急车辆使用警报器材作出规定;

  (4)负责维护事发地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2.5.5 市卫计委:

  (1)组织医疗救治队伍、协调药品配备使用;

  (2)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计生部门救治因污染和应急反应造成的伤病人员。

  2.5.6 市旅游局:

  (1)组织景区人员协助开展污染监视、清除;

  (2)协调开展旅游区保护;

  (3)组织景区人员疏散;

  (4)核实旅游资源污染损害,提供有关数据。

  2.5.7 市气象局:

  负责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气象预测预报信息。

  2.5.8 市地方海事局:

  (1)组织实施污染水域交通管制;

  (2)组织指挥事故船舶堵漏;

  (3)协调开展清污工作;

  (4)依法进行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2.5.9 市公安消防支队:

  在发生污染事故水域地方应急力量不足时,按市应急指挥部要求派出消防车辆和警力。

  2.6 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派的现场指挥员、船舶污染物清除作业单位负责人等组成。主要职责:

  (1)全面收集船舶污染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

  (2)执行市应急指挥部各项指令,实施具体应急行动;

  (3)完成污染物的转移、围控、清除和处置等工作,做好工作记录并及时总结和上报工作进展;

  (4)确保已抵达现场的各类资源得以合理调配,同时报告需要获得增援的应急物资情况;

  (5)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安全保障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2.7 应急专家组

  应急专家组由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事、水利、航运、气象、卫生、法律等部门推荐的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对船舶污染事故的防治对策、应急反应、清除作业污染损害评估、索赔和赔偿等方面提供咨询。

  2.8 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由各成员单位应急队伍、公安消防应急队伍、航运企业应急力量和社会志愿者组成。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环保、公安、旅游、气象、海事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辖区内船舶污染监测、排查和分析,及时将可能导致船舶污染事故的信息通报市交通运输局。

  水路运输企业要落实防止船舶污染的主体责任,定期排查船舶污染隐患,开展风险评估,编制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船舶污染事故时,要立即报告市地方海事局。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发生船舶污染内河水域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及以下)船舶污染事故,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 预警发布

  海事管理机构研判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建议政府发布预警信息,通知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应急队伍,并将有关信息通报给可能遭受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以便做好污染防范准备。

  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节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在相关水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告知有关单位及个人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警告,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预警解除。当判断不可能发生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等级

  按照水域环境污染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小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指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指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指船舶溢油1吨以上1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小事故,指未达到一般事故等级的事故。

  4.2 事故报告

  市直管水域内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向市地方海事局如实报告,同时启动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或程序,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在初始报告以后,船舶还应当根据污染事故的进展情况作出补充报告。

  市地方海事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规定向上级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的船舶,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迟,但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的名称、国籍、呼号或者编号;

  (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

  (三)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气象和水文情况;

  (四)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船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装载位置等概况;

  (六)事故污染情况;

  (七)应急处置情况;

  (八)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情况。

  4.3 响应程序

  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市地方海事局应迅速了解、掌握事件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情况、污染程度和影响范围,立即向上级部门和市政府报告。市应急指挥部调遣救援力量赶赴现场,组织实施救助和进行紧急处置,及时控制污染物的扩散和蔓延。需实施水上警戒和交通管制的,及时发布航行警告,实施警戒和交通管制,对已采取的措施和事件发展的趋势随时上报。

  在处理油类泄漏事故时,应按以下要求处理:

  (1)立即通知下游或附近船舶禁止使用烟火,防止引起火灾,并维持现场周围船舶的航行秩序;

  (2)在污染水域设置围油栏、吸油毡,并按规定适当的使用消油剂;

  (3)对造成污染事故的船舶进行处置,阻止船舶污染物的泄漏;

  (4)如需协助,立即通知消防、环保等部门赶赴现场,协助救援。

  4.4 应急反应结束

  经综合评估,认为污染事故的污染源已得到有效控制,污染物回收或清除达到预期目的,继续清污作业已无效或继续清污代价与收效相比极不合算时,应急行动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市地方海事局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的影响进行评估,核实损失情况,并对应急处置工作汇总,形成材料上报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后期的处置工作,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5.2 调查、总结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市地方海事局组成调查组,对市直管水域内发生的一般等级及以下船舶污染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判明事故责任,提出管理建议,形成书面总结上报,最后完成归档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建立交通运输、海事、环保、水利、公安等部门的通讯网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方便协调救助。

  6.2 队伍及设备保障

  根据全市水域实际情况和“重点防护、优化配置、资源共享”的原则,由政府、企业共同出资建设船舶污染应急专业队伍和建立防污应急设备库,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

  6.3 资金保障

  全市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准备和反应工作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给予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当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或经演习、实战检验发现重大缺陷、应急力量发生较大变化,应急技术更新时,应及时进行修订。

  7.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3 名词解释

  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违反规定向通航水域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所造成的水域污染,或者由于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造成的油类物质泄漏污染水域的事故,还包括其他形式的由于船舶造成水域污染的事故;

  船舶污染物:是指由船舶或者有关作业活动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物质,其中包括油类、油性混合物、液态化学品、货物残余物、各种形式的有害物质、压舱水、废气、噪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