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白城市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白政发﹝2018﹞22号
洮北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白城市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城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城市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7〕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划分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省对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总体框架下,结合我市实际,立足全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科学合理划分市、区政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落实基本公共服务职责,提高供给效率,促进市、区各级政府更好地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二)划分原则。
1.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将适宜由市级政府承担的财政事权执行权上划,进一步明确市级政府在保持市、区经济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协调发展等方面的职责;将适宜由区级政府承担的财政事权下放,强化区级政府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上级政府政策的责任。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要做出合理安排,明确各自承担的职责。
2.坚持调动区级政府积极性。合理确定区级财政事权,使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政府管辖区域保持一致。发挥区级政府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将所需信息量大、信息复杂且获取困难的基本公共服务优先作为区级财政事权。激励区级政府尽力做好辖区范围内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和保障。
3.坚持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市、区政府支出责任。对属于市级并由市里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里承担支出责任;对属于区级并由区里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区级承担支出责任;对属于市级与区级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区分情况确定市、区支出责任以及承担方式。
4.坚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处理好改革与稳定发展、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总体设计与分步实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准确把握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及时跟踪掌握中央与地方、省里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进展情况,加强市与区之间以及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形成合力,确保改革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推进市与区财政事权划分。
1.明确市级财政事权。坚持基本公共服务的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方向,加强市级在保持区域内经济社会稳定、维护统一市场、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市区协调发展等方面的财政事权。强化市级财政事权履行责任,市级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级直接行使,市级财政事权确需委托区行使的,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有关职能部门委托区行使,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予以明确。对市委托区行使的财政事权,受委托区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
要逐步将市、区发展战略规划、市域经济管理、跨区域重大疫病防治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体现市级调控职能、维护市场统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障市区重大战略实施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或上划为市级财政事权。
2.明确区级财政事权。加强区级政府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职责。将直接面向基层、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由区提供更方便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区级财政事权,赋予区级政府充分自主权,依法保障区级财政事权履行,更好地满足当地居民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政府行使,市级对区级财政事权履行提出规范性要求,并逐步通过制度形式予以明确。
要逐步将农村道路建设、征地拆迁、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等受益范围地域性强、信息较为复杂且主要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区级政府的财政事权。
3.合理确定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对难以明确区分受益范围、但有公共需求且有利于促进市、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公共服务,应当明确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应逐步规范理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按事权构成要素、实施环节,分解细化市、区政府承担的职责,避免由于职责不清造成互相推诿。
要逐步将公共安全、公共文化、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社会救助与社会服务、养老服务、脱贫攻坚、区域旅游发展等需要市统筹布局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等体现市级宏观调控意图、跨地区且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明确各承担主体的支出责任。
4.动态调整市区财政事权划分。根据中央、省对地方事权调整变动情况、全省各领域改革进程及财政事权划分结果,结合客观条件变化,建立健全市、区各级财政事权动态调整机制。对新增及尚未明确划分的基本公共服务,根据经济体制改革进展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各级政府财力增长情况,将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统筹研究划分为市级财政事权、区级财政事权或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
(二)完善市与区支出责任划分。
1.明确市级支出责任。属于市级的财政事权,应当由市级财政安排经费。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不得要求区安排配套资金。市级财政事权委托区行使的,要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相应经费。
2.明确区级支出责任。属于区级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区自有财力安排。区财政事权如委托市级机构行使,区政府应负担相应经费。
3.合理划分市、区共同支出责任。对例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义务教育等体现国民待遇和公民权利、涉及统一市场和要素自由流动的财政事权,按照统一标准,由市、区按比例承担支出责任;对例如跨市、区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公共文化等受益范围较广、信息相对复杂的财政事权,根据其外溢程度,由市、区按比例或市级给予适当补助的方式承担支出责任;对市与区有各自机构承担相应职责的财政事权,市与区各自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市承担监督管理、出台规划、制定标准等职责,区应承担具体执行等职责的财政事权,市与区各自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三、保障和配套措施
(一)协同推进相关改革配套工作。 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与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各项改革紧密相连、不可分割。要将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加快推进相关领域改革紧密结合,既要通过相关领域改革为推进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创造条件,又要将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体现到各领域改革中,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
(二)明确市以下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争议的处理。市与区财政事权划分争议由市政府裁定。明确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市委托区行使的财政事权设置的原则、范围、程序和责任,减少划分中的争议。
(三)完善市区收入划分和转移支付制度。在省与市收入划分总体方案框架下,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形成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
(四)及时推动相关部门职责调整。按照一项财政事权归口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合理划分部门职责,理顺部门分工,妥善解决跨部门财政事权划分不清晰和重复交叉问题,处理好市级部门垂直管理机构与区政府的职责关系,为更好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保障。
(五)督促各区切实履行财政事权。随着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推进,市与区的财政事权将逐步明确。对属于各区的财政事权,区政府必须履行到位,确保基本公共服务的有效提供。
四、职责分工和时间安排
(一)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市编办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市级各职能部门要落实部门主体责任,根据本方案,按照省里的有关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对改革的具体部署,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本部门所涉及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按程序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改革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带来的职能调整以及人员、资产划转等事项,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规定。
(二)时间安排。
1.2018年。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相关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力争在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同时,参照中央、省、市改革进程,加快推进市、区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2.2019年—2020年。及时总结改革成果,对市、区改革进一步完善,基本完成主要领域改革,形成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清晰框架。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建立科学规范政府间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完善国家治理结构的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工程,对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周密安排部署,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积极稳妥推进各项改革进程,为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吉林新一轮振兴、促进白城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