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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007267471629/2019-05267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年03月26日
标      题: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行政应诉案件办理程序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政办发〔2019〕1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3月26日
索  引 号: 112208007267471629/2019-05267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年03月26日
标      题: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行政应诉案件办理程序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政办发〔2019〕1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3月26日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白城市行政应诉案件办理程序的通知

 白政办发〔201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白城市行政应诉案件办理程序》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城市行政应诉案件办理程序

 

  第一条 为了做好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三条 市直部门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市直部门应当以市政府名义履行法定职责而未履行法定职责引发行政诉讼的,该市直部门为承办机关,负责承办应诉的具体工作。

  承办机关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牵头机关负责承办应诉的具体工作;无法确定牵头单位的,由市政府确定案件承办机关,其他部门协助配合。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承办机关的应诉程序工作。

  第四条 因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将市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市政府单独作为被告的,由市司法局具体承办,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市直部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二)市政府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相互配合做好应诉工作。市司法局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做好应诉准备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收到《应诉通知书》后,如果不能及时、准确确定承办机关的,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与市司法局沟通,市司法局根据本《程序》第三条、第四条以及《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拟定承办机关,报市政府审定后,由政府领导阅处后签批给承办机关。

  市政府相关部门直接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的,该部门为应诉工作承办机关。如果该部门认为不应作为应诉承办机关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汇报,重新确定应诉承办机关。

  第六条 承办机关在接收市政府转发起诉状副本等案件材料后,应当在熟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应诉经验的工作人员中确定1—2名作为市政府诉讼代理人。

  第七条 承办机关将答辩状、相关证据材料、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准备齐全后,加盖市政府公章或市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由授权委托代理人在法定期限内送交受理人民法院。

  承办机关在准备案件答辩材料时,确有必要向其他部门或者单位调取相关材料的,其他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协助。

  第八条 承办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应当由市长、副市长出庭应诉的案件,市司法局应当会同承办机关做好出庭应诉准备工作。

  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中应当至少有1名国家公务人员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相应工作人员,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第九条 承办机关应当按照《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相关规定做好庭审前和出庭应诉工作,按时出庭答辩,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协助依法开展调解工作。

  第十条 行政应诉案件在承办过程中存在明显败诉可能性且可能对后续工作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承办机关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协调做好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出对市政府不利判决或者裁决后,承办机关应当在收到司法文书后及时将结果报告市政府,并组织好司法文书的执行工作。需要提起上诉、申请再审案件,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市政府或者对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抗诉,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实施。

  第十三条 行政诉讼案件终结后,承办单位应当在15日内将全部案卷材料归档立卷。

  第十四条 在办理行政应诉案件过程中,因时间延误、不按要求提交全部材料、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等怠于履行应诉职责而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等不利后果的,报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市政府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案件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办理行政应诉案件参照本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 本程序由白城市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