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8007267471629/2019-05321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年08月27日
标      题: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部门具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资格清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政办明电〔2019〕5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8月27日
索  引 号: 112208007267471629/2019-05321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年08月27日
标      题: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部门具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资格清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政办明电〔2019〕5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8月27日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公布市本级部门具有制发行政规范性

文件主体资格清单的通知

白政办明电〔201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27号)《关于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有关情况的说明》(吉司办发〔2019〕59号)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经市司法局清理确认的市本级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职能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的部门、机构、组织)具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资格的清单予以公布,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凡未列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清单范围内的市本级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职能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的部门、机构、组织)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根据省司法厅规定,承担合法性审核职责的部门不予审核。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有关部门发生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市司法局提出调整意见,经市司法局审核确认主体资格后,报市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本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清理、确认及公布情况,于2019年9月30日前,报白城市人民政府(径送白城市司法局)。

  附件:市本级部门具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资格的清单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市本级部门具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主体资格的清单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

  1.白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白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白城市教育局

  3.白城市科技局

  4.白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白城市中小企业发展局)

  5.白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白城市宗教事务局)

  6.白城市公安局

  7.白城市民政局

  8.白城市司法局

  9.白城市财政局

  10.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白城市自然资源局

  12.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13.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5.白城市交通运输局

  16.白城市水利局

  17.白城市农业农村局(白城市畜牧业管理局)

  18.白城市商务局

  19.白城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白城市体育局)

  20.白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白城市中医药管理局)

  21.白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2.白城市应急管理局(白城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3.白城市审计局

  24.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白城市知识产权局)

  25.白城市医疗保障局

  26.白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7.白城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8.白城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白城市软环境建设办公室)

  29.白城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30.白城市林业和草原局

  31.白城市能源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部门、机构、组织

  1.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白城市地震局

  3.白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4.白城市运输管理处

  5.白城市公路管理处

  6.白城市地方海事局

  7.白城市公务员局

  8.白城市红十字会

  9.白城市信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