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
营造安全高效金融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政办发﹝2019﹞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关于营造安全高效金融环境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营造安全高效金融环境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东北视察时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全力推进我市金融安全高效的生态环境建设,实现金融高质量发展,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营造安全高效金融环境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6号)要求,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强化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一)制定出台地方金融发展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物权融资农业发展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交易场所等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市金融办牵头负责,市司法局、市人民银行、市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建设。加大金融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进一步降低违法行为发生率。完善行政和解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高案件执行效率和胜诉案件标的额兑现率。建立金融监管部门与立法、司法部门的沟通衔接机制,及时对各项金融领域的政策创制、监管执法和金融产品创新等开展法律咨询,确保各项工作依法合规开展。(市金融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民银行、市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优化现代金融机构布局
(三)推动完善银行业机构体系。在商业可持续的条件下,科学合理地推动大中型商业银行增设乡镇、城市社区分支机构和网点,创新适应小微企业和“三农”需要的产品,简化贷款审批程序,扩大资金投放规模,提升金融服务覆盖面。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各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业务,增强网点服务功能。持续拓展邮政储蓄银行农村金融业务,形成覆盖全市的支农服务体系。(市金融办、市银保监局分别牵头负责,市人民银行配合)
(四)更好发挥保险机构功能。推动各类涉及公共利益的责任保险发展,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推动市内健康、养老、汽车、农业等保险公司做优做强核心业务。(市银保监局牵头负责,市金融办、市商务局配合)
(五)积极发展地方金融组织。加快地方法人银行发展壮大,提高服务经济发展能力。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提升商业性担保公司资本规模和担保实力。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重组联合和监管淘汰,提升行业竞争力。深化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有效发挥不良资产处置渠道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组建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填补业态空白。(市金融办、市银保监局分别牵头负责,市人民银行、市财政局配合)
(六)优化金融集聚发展环境。深入推进金融集聚发展,打造各县(市、区)区域特色的金融集聚项目、金融小镇。研究出台财政、土地、人才、金融创新等相关政策,在机构入驻、办公用房、建设用地、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确保金融集聚区建设有序推进。(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分别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配合)
三、完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体系
(七)切实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建立大项目融资政策支持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尽早介入重大项目谋划,优先安排一定比例资金支持“数字白城”、“双谷双基地”、“东北地区西部生态经济带”等重大产业布局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在建续建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鼓励保险资金以债权和股权形式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银保监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积极稳妥去杠杆。把国有企业和产能过剩企业去杠杆作为重中之重。对长期亏损、失去清偿能力的“僵尸企业”,以及包括落后产能在内的所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能,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对产能过剩行业中技术设备先进、产品有竞争力,虽暂遇困难但仍能恢复市场竞争力的优质骨干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积极稳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工作。(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银保监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九)多措并举降成本。统筹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开展“票据再贴现直通车”业务,增加支小再贷款再贴现资金额度,重点支持民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为降成本创造条件。清理规范企业融资中间环节,通过缩短融资链条降低企业在增信、担保、评估、公证等方面的费用,严防变相抬高实体企业融资成本。推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下调至1.5%以内,减轻企业融资成本。(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银保监局、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增强金融机构普惠服务能力。督促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继续深化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向基层延伸普惠金融服务机构网点。鼓励地方法人银行继续下沉服务重心,开展社区银行业务,扩大机构布点密度。稳妥推动农村信用社改制,提升“三农”金融服务能力。(市金融办、市银保监局、市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一)加强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建立小微企业顺畅融资政策机制,确保融资完成“两增两控”目标,支持个转小、推动小升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重点向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额分散、融资满足度相对不足的小微企业倾斜。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存货及仓单抵(质)押等多种形式贷款业务。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不简单停贷、抽贷、压贷。鼓励保险机构根据小微企业资信等级设置浮动费率。(市金融办、市银保监局分别牵头负责,市人民银行、市工信局、市财政局配合)
(十二)提高金融扶贫效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信贷资源配置、授信审批等方面扩大脱贫攻坚信贷投放,特别是加大深度贫困地区的有效信贷支持。根据专项资金规模,对扶持生产和就业发展等脱贫攻坚项目加大信贷资金的配套比例。稳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发放。探索创新信贷资金、保险资金、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联合投融资模式,满足我市特色产业、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需求。(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银保监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三)鼓励发展绿色金融。创新绿色金融服务方式,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绿色金融专营支行,建立绿色金融事业部。发展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探索发展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等环境权益融资工具,开发碳金融等市场化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发展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为绿色发展提供风险保障。(市人民银行、市银保监局、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四)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建立小巨人企业融资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在贷款准入标准、考核激励机制、风险容忍度政策等方面加大对科技成长型企业支持力度。加大对“数字白城”等信贷支持,强化对制造业转型升级的金融保障。加快完善科技成果转让、技术产权交易、知识产权质押等服务体系,拓展权益融资便捷路径,重点支持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分别牵头负责,市人民银行、市银保监局、市政数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十五)建立数字化金融管理机制。深化“数字白城”金融技术创新与应用,将普惠金融、智慧金融与智慧城市建设结合起来,提高金融对小微企业、“三农”以及民生领域的覆盖面和便利性。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建设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加强对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的全流程、全链条动态监测预警,及时有效识别重大风险隐患。(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银保监局、市政数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全面深化金融改革
(十六)深入推进农村金融综合改革。加快推进标准化基础金融综合服务站铺设,开展农村信用信息采集、评价与应用,充分发挥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平台作用,逐步健全全市互联互通的产权流转市场体系。(市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七)大力推动资本市场跨越发展。建立推进企业上市机制,实施上市公司倍增工程,加大企业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孵化培育,推动更多优质企业加快改制。鼓励上市公司采取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方式进行再融资。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鼓励和引导企业自主进场挂牌和交易。大力培育优质合格发债主体,支持企业灵活发行债券新品种。(市金融办牵头负责,市人民银行、市发改委配合)
(十八)加快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改革。加快推进通榆、洮南联社股份制改革,增强资本实力,优化治理结构;进一步巩固发展农商行改制成果,提升其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三农”水平。(市银保监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建立高层次金融开放合作格局
(十九)引进域外金融资源。积极引进域外金融机构,推动更多银行业、证券业等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市内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及企业申报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市金融办、市银保监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筑牢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
(二十)加强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管控。督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强化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建设,筑牢区域性流动性风险防线。严格执行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审慎监管,加强资产负债期限匹配管理,保持优质流动性资产合理水平。制定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和测试评估,提高流动性风险防范能力。(市人民银行、市银保监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一)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建立企业债务风险化解政策机制,坚持“一企一策”,提高债务风险化解质量效率。提升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运营效能,盘活优质国有资产,提高债务风险承载能力。(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市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二)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建立社会乱集资防范机制,充分发挥市防范和打击金融诈骗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增强工作合力。对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领域开展专项清查整治,着力查处一批大案要案,保持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高压态势。制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行动方案,打击各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推动陈案积案善后处置工作,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市防范和打击金融诈骗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三)有效防控互联网金融风险。积极稳妥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监督重点对象按要求进行清理整顿。加快重点风险交易场所清理整顿,推进同一类别交易场所分类撤并,妥善化解存量机构风险隐患。(市金融办牵头负责,市人民银行、市银保监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四)防范地方政府债务违约风险。妥善分类处置存量债务,举债不得突破批准限额,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模均纳入限额管理。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妥善分类处置存量债务。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定期汇总评估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将政府债务管理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加强审计监督。(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市金融办配合)
(二十五)防范房地产泡沫引发金融风险。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防范房地产泡沫,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规范购房融资行为,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提供购房首付融资;严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违规提供“首付贷”等购房融资产品或服务;严禁违规提供房地产场外配资。(市住建局、市人民银行、市银保监局、市金融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六)落实金融风险防控责任。建立金融风险防控领导体制,强化分析研判金融形势,做好金融风险应对,落实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风险防控第一责任人责任。各地政府要做好金融风险事件牵头处置或协调配合工作。强化市、县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对本领域本行业金融风险监管的主体责任。(各行业主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七)推动金融机构落实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内控体系,严守会计规则和审慎监管要求,提升自身资本管理和偿付能力。优化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及员工定位和职责,强化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债权人的自我救助责任。探索建立控股权股东不当所得追回制度、高管人员责任追究和薪酬追回制度以及金融机构风险责任事后追偿制度。(市人民银行、市银保监局、市金融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八)健全金融风险应急处置机制。构建线上线下监测预警体系,强化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的风险监测。制定金融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响应标准和处置程序,提升应对突发性金融事件的能力。合理掌握工作力度和节奏,防范风险处置过程中可能引发的次生风险。(各行业主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九)完善金融风险防控协作机制。建立金融、公安等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参与的联防联动工作机制,强化联合执法,排查和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增强金融风险防控工作合力。建立金融机构非法运营的防范机制,深化全面全程的金融监管体系,实现机构准入、经营范围、业务活动全流程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维护正常金融秩序。(市金融办、市市场监管局分别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人民银行、市银保监局配合)
(三十)强化地方金融风险防控考核问责。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制定各级政府及地方行业主(监)管部门风险防控工作考核办法,全面开展考核评估,强化考评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风险防控追责问责机制,严格落实地方金融风险防控责任,严肃查处违规渎职行为。(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加强保障体系建设
(三十一)建立金融稳定发展协调机制。推动建立市级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全市金融指导、监管和服务工作,负责审议全市金融稳定发展重大规划,研究决定金融监管重大事项,研究区域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重大政策,协调金融政策与财政、产业等政策。(市金融办、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市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二)建设高素质金融人才队伍。健全金融人才激励机制,对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金融干部、专家、高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形式的激励。着力引进一批金融创新人才,为地方金融改革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支持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特殊人才实行特殊录用和薪酬政策。(市金融办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人民银行配合)
(三十三)加大财政政策扶持力度。落实好国家财政扶持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加大对农商行、高风险农村信用社改制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改革的财政支持力度,强化专项资金激励导向功能。金融、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助,共同研究出台有利于金融供给的财政扶持政策。(市金融办、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介或载体,注重运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和技术手段,普及金融知识和金融领域法律,广泛交流金融稳定发展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增强社会吸引力、扩大影响力,营造金融与经济共同发展的良好氛围。(市金融办、市网信办、市文广旅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