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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007267471629/2020-13510
分  类: 卫生 ; 意见
发文机关: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11月18日
标      题: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白政办发〔2021〕15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18日
索  引 号: 112208007267471629/2020-13510 分  类: 卫生 ; 意见
发文机关: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11月18日
标      题: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白政办发〔2021〕15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18日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白政办发﹝2020﹞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 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42 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需求和问 题为导向,按照“坚持属地管理、分类指导,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体系机制,积极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着力构建生育友好社会环境,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底,洮北区建成2至3家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托育机构,其他县(市、区)试点建立1至2家符合当地实际的婴幼儿托育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到2025年,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指导、资格准入、保障措施和监管体系基本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发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遵循婴幼儿成长 特点和规律,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婴幼儿在体格生长、感 觉运动、语言认知和社会情绪等方面全面健康成长。

  1.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以家庭为主体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一是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陪产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二是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鼓励其自主创业,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三是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成立以婴幼儿照护服务、幼儿早期教育、卫生健康相关专家为主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专家团队,为辖区内婴幼儿提供早期发展教育和健康指导服务。开展婴幼儿家庭访视、健康检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预防接种和疾病控制等入户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2.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托幼服务一体新模式,向婴幼儿家庭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一是独立开办的托育机构应开设乳儿班、小托班和大托班,招收婴幼儿;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育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鼓励有条件的早教机构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育服务。二是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单位员工数量单独或与驻地社区联合开办托育所,为员工提供婴幼儿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同时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托育服务需求。三是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二)建立有利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措施。

  3.加强规划建设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一是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二是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成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三是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要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四是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

  4.建立用地优先保障机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各地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年度用地计划并予以优先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5.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和培训。一是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依据国家、省、市培养目标和计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依托师范类或护理类院校开展婴幼儿保育专业培训。二是人社、教育部门将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培训纳入部门工作计划。三是加强对育婴师、营养师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范职业培训市场,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等政策。

  6.严格落实优惠保障政策。严格执行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落实托育服务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三)建立严格的托育服务登记准入制度。

  7.落实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制度。举办各类托育机构必须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一是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要在托育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二是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要在托育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三是依托现有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的,持相应审批手续直接到所在地的县级卫健部门办理备案。四是托育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健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报送至同级卫健部门。

  8.实行托育服务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各类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从业条件和从业资格。托育机构开展托育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根据规模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

  (四)建立完善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管体系。

  9.明确监督管理责任。一是落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卫健、教育、人社、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综合监督,并对日常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过程中对婴幼儿的安全健康负主要责任。二是加强监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过程全方位公开,增加服务透明度,让广大家长放心;各类托育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好家长监督作用;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全程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10.实施等级评价和动态管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托育机构等级评价标准,定期组织对托育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实施动态管理,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组织领导

  (一)坚持政府主导,强化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切实提高 认识,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 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制考核,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制 定相关标准、管理办法,共同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建立婴 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商议解决区域内婴幼儿照 护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坚持部门联动,强化部门协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工作由卫健部门牵头,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 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形成政府统筹领导,卫生健 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分工合作的监督管理格局,共同做好婴幼 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

  (三)坚持正面导向,强化宣传引导。广泛宣传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群众关切。大力宣传示范单位典型,推广经验做法,宣传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知识,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为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