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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007267471629/2022-06000
分  类: 石油与天然气 ; 意见
发文机关: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11月03日
标      题: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白城市加氢站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白政发﹝2022﹞15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08日
索  引 号: 112208007267471629/2022-06000 分  类: 石油与天然气 ; 意见
发文机关: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11月03日
标      题: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白城市加氢站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白政发﹝2022﹞15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08日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
白城市加氢站管理的实施意见
白政发﹝202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我市加氢站建设工作,规范加氢站管理与运营,促进氢能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监管原则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加氢站项目(含新建站和合建站)的依法审批、设计、施工、验收投产及运营等活动。
  (二)住建部门是加氢站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加氢站行业管理,统筹推动我市加氢站项目建设。发改、自然资源、气象、应急、人防、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相关工作。
  二、审批程序
  (三)加氢站项目依法审批时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优化审批流程,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依法做好各自专业范畴内的工作。
  加氢站等级划分及选址等要符合住建部《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2010)的规定和《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的规定。
  (四)加氢站项目新建、改建、扩建依法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申报单位(企业、个人)申请建设加氢站要依法遵循以下程序:
  1.项目选址。按照我市新能源与氢能产业发展规划,住建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加氢站布局规划。加氢站要符合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及全市加氢站布局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市自然资源局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立项审批。发改部门依法依规对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加油(气)加氢合建站中的加油(气)站按相关规定立项。
  3.用地审批。新建、合建及扩建加氢站项目的申请单位依法提供相关材料,市自然资源局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办理供地审批手续。
  4.规划审批。项目依法批准、核准、备案后,申报单位(企业、个人)依法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安全条件的前提下,按照《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的相关规定,支持合法建设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利用现有土地建设加氢站,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申请办理加氢站项目用地手续。
  5.报建审批。在加氢站建设规划许可核发环节,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依法对加氢站设计方案进行审核。为确保加氢站项目设计方案的合规性,市住建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根据《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的相关规定,对于扩建、合建站中涉及到加油站既有设施(油罐、管线等)调整且构成建设项目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对于加气站部分的气瓶及管线调整的,由住建部门依法审查。
  (五)加氢站报建批准后,逾期开工的,依法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设计、施工要求
  (六)加氢站的设计、施工要按照《加氢站技术规范》(GB 50516-2010)的相关规定执行;合建站中的加油(气)站的设计、施工要按照《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规范》(GB 50156-2021)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验收与投产
  (七)加氢站工程完工后,须依法依规进行验收,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依法进行竣工验收。住建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
  (八)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加氢站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依法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从事车用气瓶充装。
  五、运营与安全管理
  (九)加氢站运营及安全管理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十)加氢站运营主体要依法持有效行政许可。
  (十一)加氢站供应的车用氢气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氢气要定期送往第三方检验检测并公布结果,氢气价格要标示在加氢机及其它显著位置。
  (十二)加氢站运营主体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体系和事故应急预案。发现加氢站存在事故安全隐患的,要及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
  (十三)加氢站运营主体要准确记录其运行信息,对运行维护、检验、故障事故及人员资质等数据信息予以实时记录、定期保存。
  (十四)加氢站主要设备要标示安全工艺流程图,主要操作点要标示安全负责人信息,在危险区域及重要设备处悬挂安全警告标志。
  (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移动加氢站安全警示标志。
  (十六)加氢站内发生氢气泄漏、火灾、爆炸或其它事故时,工作人员要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七)加氢站计量器具及相关计量活动要符合有关规定。
  (十八)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税务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加强对加氢站的监督管理。
  白城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