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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007267471629/2023-02138
分  类: 财政;卫生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04月23日
标      题: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本级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政办发〔2023〕8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5月05日
索  引 号: 112208007267471629/2023-02138 分  类: 财政;卫生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04月23日
标      题: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本级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政办发〔2023〕8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5月05日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白城市本级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白政办发〔2023〕 8号

洮北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白城市本级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城市本级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16号)《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9〕6号)要求,现就市本级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方案中的“区”包括洮北区、经济开发区、洮北经济开发区、生态新区、查干浩特旅游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全面支持实施“健康白城2030规划纲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明确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划分,推动我市医疗卫生领域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促进人人公平享有。坚持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加大政府对医疗卫生领域的投入,大力支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完善生育政策,加大对贫困人口的支持力度,推动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坚持遵循规律,强化市、区权责。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科学合理划分医疗卫生领域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属于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的,按照中央、省、市相关文件,提出原则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医疗卫生领域全覆盖,根据各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性质和特点合理确定市、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扎实推进。对现行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较为科学合理的事项予以确认;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方式。
  (三)主要目标
  通过改革,逐步建立起市、区权责清晰、依法规范、财力协调、标准合理、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领域财政共同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效率和水平。
  二、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区医疗卫生领域划分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医疗卫生能力建设四个方面的财政共同事权和支出责任分担方式。
  (一)公共卫生方面
  1.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我市执行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市县按6∶4分担,市本级分担部分市与区按5∶5分担。
  2. 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由中央、省、市承担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支出(如新冠疫苗费用、新冠疫苗接种费用等),市本级承担部分由市与区按5∶5分担,各区按辖区内常住人口比例分担。
  (二)医疗保障方面
  1.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中央制定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指导性补助标准,省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市县按6∶4分担,市本级分担部分由各区按参保人数分担。
  2. 医疗救助。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城乡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以及健康扶贫兜底保障救助。市财政按省下达分配的资金指标拨付,不足部分市与区按救助对象隶属关系分担,市依据各区救助对象人数、户籍人口数、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人数、财力状况及相关绩效指标给予适当补助。
  (三)计划生育方面
  主要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项目,国家基础标准部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市县按6∶4分担,市本级分担部分市与区按5∶5分担;我省结合实际统一提高保障补助标准,高出国家基础标准部分,所需经费省与市县按6∶4分担,市本级分担部分市与区按5∶5分担。
  (四)医疗卫生能力建设方面
  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五个方面。
  1. 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中央和省财政对市区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升分级诊疗服务能力等按规定给予补助,市财政按省下达分配的资金指标拨付。属于地方投入的,由同级财政承担。
  2. 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项目,市财政按省下达分配的资金指标拨付。属于地方投入的,由同级财政承担。
  3. 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合理用药及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评价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人口监测、计划生育管理等,市财政按省下达分配的资金指标拨付。属于地方投入的,由同级财政承担。
  4. 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市财政按省分配资金指标拨付。属于地方投入的,由同级财政承担。
  5. 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主要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市财政按省下达分配的资金指标拨付。属于地方投入的,由同级财政承担。
  三、配套措施
  (一)协同推进相关改革。将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着重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推进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区域卫生规划约束力等,形成两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
  (二)完善市、区分担机制,强化支出责任落实。市、区政府要落实支出责任,确保医疗卫生领域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市、区财政要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医疗卫生领域相关项目预算,保证资金及时下达和拨付,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
  (三)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中医药局等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加强对医疗卫生领域相关事项落实;要开展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资金管理上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医疗卫生领域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提供。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