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白城市本级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白政办发〔2023〕 9号
洮北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白城市本级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城市本级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现就白城市本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省、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方案中的“区”包括洮北区、经济开发区、洮北经济开发区、生态新区、查干浩特旅游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
一、总体要求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二、主要内容
根据《吉林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将全市公共文化领域分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交流、能力建设等五个方面。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1.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和区财政按比例分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规定并结合实际确定我市分担比例,中央、省、市财政按60%、20%、20%比例分担,市、区分担部分,按隶属关系承担。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中央财政根据大型体育场馆开放数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等确定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
2. 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将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其他事项,确认为中央、省、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和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区分担部分,按隶属关系承担。中央和省级财政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统筹确定对市、区转移支付资金。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为落实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中央和省确定并由中央和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中央和省级财政事权,分别由中央和省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确定并由中央和省级职能部门、市区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中央、省与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和市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省政府确定并由省级职能部门、市区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省和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和市区财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区分担部分,按隶属关系分担;确认为市和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区财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1.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中央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纳入国家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地方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中央、省与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与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确定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省级财政和市区财政根据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纳入省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由市、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确认为省与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确定对市、区转移支付资金;未纳入国家和省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市、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确认为市、区财政事权,由市、区按隶属关系分担。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由省、市和区根据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中央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等,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地方组织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中央、省与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与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确定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省级财政、市和区财政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确认为省、市和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和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确定对市、区转移支付资金;市、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非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确认为市和区财政事权,由市、区财政根据隶属关系,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四)文化交流方面
1. 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主要包括落实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开展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中央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职能部门和省政府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中央和省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和省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省政府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省、市区财政事权,由省、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区财政事权,由市、区财政根据隶属关系,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2. 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主要包括按照规划开展的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运行和相关交流活动。中央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由中央职能部门指导地方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中央、省和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和市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省政府确定并由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政府确定并由省级职能部门、市区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省和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区财政根据隶属关系,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五)能力建设方面
1. 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主要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省和市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除外)。按照隶属关系,对中央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对省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市、区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市、区财政事权,由市、区财政根据隶属关系,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2. 公共文化管理。主要包括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中央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区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区财政事权,由市、区财政根据隶属关系,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支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中央和省级财政事权或中央、省和市区共同财政事权事项。中央、省和市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投入保障。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提高公共文化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要求,各级财政要统筹财力、优化支出结构,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符合区域规划的公共文化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
(三)协同推进改革。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等紧密结合,并根据改革发展形势以及相关条件成熟情况,适时优化调整财政事权事项,健全基础标准,进一步规范支出责任。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