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白城市本级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白政办发〔2023〕13号
洮北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白城市本级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城市本级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0〕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方案中的“区”包括洮北区、经济开发区、洮北经济开发区、生态新区、查干浩特旅游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健全充分发挥市与区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优化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级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市与区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建设好、保护好白城的自然生态环境,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建设美丽白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按照上述总体要求,分别划分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五个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将市本级生态环境规划、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市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和全市性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等制定,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将区级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区财政事权,根据具体情况由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将市级生态环境监督性监测、市级应急监测、市级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生态环境执法检查、配合中央省生态环境督察,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将区污染源检测、执法检测、应急监测等,区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确认为区财政事权,由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将市级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市级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市级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市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市本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和市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市级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具有重要意义及行政区域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市级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市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市级环境信息发布,市级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区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事中事后监管、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区级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区级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区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区行政区域内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确认为区财政事权,由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将跨区域放射性污染防治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将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和水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其他水污染防治、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具体情况由市与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将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市本级法规和政策、标准、规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将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各区行政区域内政策、标准、规范等,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承担支出责任。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有关事项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各部门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级政府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确保资金投入与污染防治攻坚相匹配。要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效果为导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三)完善配套制度。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负担”原则,积极推进监测、执法、监察等能力建设,加强生态补偿、损害赔偿等制度建设,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系统化、规范化,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四)协同推进改革。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确保与生态文明建设重大改革有机衔接,紧密结合,协同推进,形成合力。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