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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007267471629/2023-06885
分  类: 土地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10月25日
标      题: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奖补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政规〔2023〕3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10日
索  引 号: 112208007267471629/2023-06885 分  类: 土地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10月25日
标      题: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奖补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政规〔2023〕3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10日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
奖补办法》的通知
白政规〔202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现将《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奖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城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奖补办法
  为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积极性,确保投资者获取合理的投资收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吉政办发〔2021〕6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盐碱地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22〕33号)和《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白政办发〔2022〕13号),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奖补资金构成
  奖补资金由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构成。
  (一)补助资金。是指完成项目建设政府支付社会投资方的总费用。包括:工程施工费(含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林与防护、农田输配电、土壤改良及培肥工程等费用),设备购置费(含水泵、闸、变压器、配电柜等费用)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支付的费用。工程费用主要执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项目投资总费用以财政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为准。
  (二)奖励资金。在项目完成新增耕地验收入库交易后,市、县(市、区)政府支付补助资金以外给予社会投资方的奖励资金。
  二、奖补类别
  社会资本参与的土地整治项目,按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范以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项目验收入库交易的,市、县(市、区)政府支付社会投资奖补资金。其中对产生新增耕地指标的项目,市、县(市、区)政府给予投资者奖补资金;对不产生新增耕地指标的项目,市、县(市、区)政府给予投资者补助资金。
  三、奖补规则
  (一)补助规则
  1.产生新增耕地指标的项目。社会投资方按合同约定完成除后续改良、培肥地力以外的建设内容并组织全面种植,达到新增耕地验收入库标准并入库交易的,市、县(市、区)政府给予社会投资方已完成项目投资总费用补助。项目后续改良、培肥地力按设计标准完成后,经验收合格的,根据预算标准财审决算后支付。
  2.不产生新增耕地指标的项目。包括在项目区以外新建的水利工程、电力设施等为项目区配套服务的建设项目,以及项目区内常规设计以外增加的为项目区配套服务的建设项目,市、县(市、区)政府给予社会投资方补助资金。其中投资利息甲乙双方按实际投资情况分段按月计算(不包括因社会资本方造成的时间延误)。投资利息从开工建设至政府支付补助资金为止计算,利率以人民银行当期贷款利率为准。
  (二)奖励规则。社会投资方完成项目后续改良、培肥地力总投资后,由市、县(市、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林草等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进行终验。对项目运行情况、耕地质量等指标均达到验收合格标准并入库交易后,支付社会投资方奖励资金。达不到验收合格标准的,按要求进行一年期限的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不予奖励。
  四、奖补资金标准及范围
  对产生新增耕地指标的土地整治项目,要求社会投资方田间工程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不包括后续改良、培肥),至新增耕地入库周期不超过3.5年。
  奖补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和完成规划设计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计算。补助资金以财政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为准;奖励资金按照完成规划设计等别计算,如验收后新增耕地达到规划设计等别,则给予社会资本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总额33%的奖励资金,如验收后新增耕地等别没有达到设计标准,每降低一个等别,则减少9%的奖励资金。但奖补资金总额原则上每公顷不超过56万元,如预算审核后的成本加上奖励资金每公顷超过56万元,报市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给予奖补。
  主要对以下项目实行奖补:
  (一)土地整治项目。是指开垦盐碱地、裸土地等未利用地,以及未纳入湿地范围内的坑塘水面等农用地的土地整治项目。该类项目要求在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土壤改良、第一年土壤培肥并组织当年种植,满足新增耕地指标验收入库要求的基础上,必须持续完成后三年改良、培肥地力和组织全面种植。市、县(市、区)政府按合同约定,对社会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实行奖补。
  (二)提质改造项目。是指通过土地平整、修建排灌设施等工程以及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将旱田改建为水田,并提高耕地质量等别,从而增加粮食产能和水田规模的土地整治项目。市、县(市、区)政府按合同约定,对社会投资的提质改造项目实行奖补。
  (三)土地复垦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土地复垦项目,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项目。主要包括工矿废弃地、村屯等建设用地复垦。市、县(市、区)政府按合同约定,对社会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实行奖补。
  五、奖补(补助)资金支付
  (一)财政预算管理
  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奖补资金纳入市、县级政府财政预算管理。在年度预算编制期内,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下一年度奖补资金预算,经批准后按预算执行。
  (二)申请支付奖补资金
  1.产生新增耕地指标的奖补资金。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新增耕地指标验收入库交易后,由社会资本方向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提出奖补资金申请,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审核通过后,报市、县(市、区)政府审批,批复后市、县财政部门拨付奖补资金。
  2.不产生新增耕地指标的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社会资本方向市、县自然资源局提出补助资金申请,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审核通过后,报市、县(市、区)政府审批,批复后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
  六、法律责任
  双方法律责任按合同约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建立后续管护资金制度。为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理,保障项目长期有效运行,县(市、区)政府设立后续管护专项资金。管护专项资金从土地指标交易收益中提取,标准为土地整治项目指标交易纯收益的2%。管护专项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对在后续土地整治项目管护中确需使用管护专项资金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场站)提出申请,自然资源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同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财政部门批准资金使用,同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二)落实基层工作经费。为调动乡镇政府开展土地整治项目的积极性,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可从土地指标交易收益中安排每公顷不高于1万元资金,作为项目所在地乡镇(场、站)政府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组织、宣传、协调和推动项目建设的人员工资及其相关费用支出。
  八、附则
  (一)《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白政办发〔2022〕13号)文件中奖补标准,按照本奖补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办法下发以前,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或相关部门签订的协议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各县级政府可依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