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白城市新能源产业高质量
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政办规〔20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白城市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城市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吉林省“一主六双”战略布局和白城市“一三三四”高质量发展战略,加快推动全市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进一步加强市县规划衔接,规范和促进资源规模化开发、产业集群式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白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白城市行政区划内所有集中式风电、光伏,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光热,储能及配套产业管理。
第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以《白城市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规划》为引领,合理规划新能源开发规模。鼓励域外新能源开发企业与市县两级平台公司开展合作,实现合作共赢。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每年年初将年度建设计划上报白城市政府,由白城市委、市政府统筹研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外合作开发新能源项目要向白城市委、市政府报备。
第四条 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的符合条件的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和签订的资源开发协议实行清单式管理,建立“新能源项目库”和“新能源资源开发协议库”,实时更新“两库”信息。市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等部门及电网企业,对申请纳入“两库”项目进行复核入库。
第五条 企业严格按照开发协议建设项目。企业在取得项目开发资格后,因项目推进缓慢、未按项目开发协议或承诺完成投资,或项目未达到建设标准的,由属地政府约谈开发企业,督促其严格履行开发协议内容。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拿出30%风光资源,用于白城绿电产业示范园区建设和市级对外合作开发,市级对外合作开发部分由经法定程序确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收储。经法定程序确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全市新能源发展规划项目布局及年度建设计划,整体开展收储资源数据采集收集,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项目选址、国土、林草、环保、军事、文物、矿压等前期支持性文件报批等工作;已完成部分前期工作的新能源项目,由经法定程序确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负责有偿收回并入库管理;经法定程序确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后,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向省里申请开发指标。新能源发电项目和引进或自主投资的产业项目不在同一县域的,遵循利益共享原则,通过“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提前开展新建项目用地区域评价、控制指标设定、三通一平、土地征用等工作,形成“标准地”,做到企业即来投资即可建设。支持经法定程序确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合作,提前推进新能源项目用地由“生地”变为“熟地”,由“项目等地”变为“地等项目”。
第八条 新能源开发企业优先利用荒地、盐碱地等国有未利用地,合理利用农用地,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耕地、基本草原、一级林地、园地。
第九条 鼓励新能源企业自主在白城投资建设或协助白城引进高质量产业项目;按照“资源规模化开发、产业集群式发展”原则,为各县(市、区)配置新能源开发指标,优先向高端装备制造类、新能源产业配套类、新材料产业链、信息技术产品生产、生物药业等技术水平高、亩均效益好、土地集中集约利用的优质项目配置新能源资源;根据企业投资意愿和产业上下游要素配置需要,确定承接项目的工业园区。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探索“光伏+”“风光+”“风光储+”等高效示范开发模式,支持风光资源开发与农业、文化、旅游等多种产业融合发展。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电网组织、统一布局、多元出资、产业关联、集中共享”的思路,探索建立白城市集中共享储能产业发展模式,规划布局集中式共享储能电站,电站上游配套电池装备制造产业,下游配套电池梯级利用、安全检测技术服务相关产业,培育白城市储能行业新业态新产业链。支持储能企业规划布局建设共享储能电站。
第十二条 县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纳入吉林省年度实施计划的保障性并网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光伏发电项目纳入年度实施计划后须在6个月内完成备案,备案后18个月内全容量建成并网;风电项目须在纳入年度实施计划后12个月内完成核准,核准后24个月内全容量建成并网。
第十三条 电网企业要围绕新能源项目布局,提前优化电网规划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加快全市各电压等级电网建设;接网及送出工程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电网企业要进一步改进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合理安排建设时序,确保送出工程与电源建设进度相匹配。
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要简化新能源项目接网流程,大幅压缩接网时间,保障符合条件的项目顺利接网;充分发挥新型电力系统平台和枢纽作用,建立新能源项目接网一站式服务平台,将各地新能源项目可用接入点、可接入容量、技术规范等信息在网上公示,实现新能源项目接网全流程线上办理。
第十五条 财政、发改部门要利用好现有资金渠道支持新能源发展,推动将新能源领域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
第十六条 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金融机构可以自主确定是否对已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的项目发放补贴确权贷款,金融机构和企业可自主协商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计划等。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绿色资产支持(商业)票据、保理等创新方案,解决新能源企业资金需求。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白城市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视产业发展和工作情况可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