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白政规〔2024〕1号
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实际,现将白城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发布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枪支类、麻醉药、弹弓、弓箭、弩、扎枪等工具及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装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违法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诱捕、围栅、设陷、笼捕、挖洞、水灌或使用鹰、犬、马、机动车等进行猎捕及其他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的猎捕方法,禁止采集、捡拾鸟纲、爬行纲、两栖纲野生动物的卵(蛋)。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应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取得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依法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依法应当向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猎捕者(单位)应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凡未经批准,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所指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称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吉林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本通告暂未列明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另行规定并发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白城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