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4年白城市人民政府行政
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白政办函〔2024〕4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不断增强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计划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白政发〔2019〕5号)相关规定,现将《2024年白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项目内容是指起草部门已经通过起草、论证、调研等法定程序,确定于本年度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各部门起草的拟以市政府(办)名义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计划时间进行报送,凡未列入本年度计划出台项目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的,市司法局按照相关规定原则上不予审查。对确属事先无法预见且必须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审核的,由起草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合法性审核请示,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批转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起草部门报送的拟以市政府(办)名义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白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执行。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由申请制发文件的部门完成,在可行性调研论证阶段起草部门可邀请市司法局参与。市司法局可提前介入,便于了解实情及审核把关。申请制发文件的部门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有关单位参与起草,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制发文件的部门承担。
五、起草部门要从全局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深入研究问题,科学合理地设计制度。各有关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要认真研究、及时回复意见。
六、起草部门向市司法局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草稿,必须先经本部门内部讨论通过,由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各共同起草部门主要领导共同签字,并分别加盖公章。
七、申请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要在计划规定时间内,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草稿连同起草说明、征求意见汇总表、各部门反馈意见以及应该召开的座谈会记录、听证会记录、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报告等痕迹材料和单位内部集体讨论会议纪要材料,一并报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附件:2024年白城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目录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4年白城市人民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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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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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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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法定程序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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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制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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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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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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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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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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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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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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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沙泡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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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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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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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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