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
发布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白政发〔202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城经济开发区、白城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对我市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按照《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要求,市政府对不符合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政策衔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空档”,确保文件执行有理有据,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白城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1.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03〕52号)
2. 《白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5〕4号)
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白政办发〔2015〕19号)
4.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35号)
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