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8007267471629/2024-07458
分  类: 土地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12月06日
标      题: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政府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政办发〔2024〕3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17日
索  引 号: 112208007267471629/2024-07458 分  类: 土地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12月06日
标      题: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政府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政办发〔2024〕3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17日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白城市政府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
用地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政办发〔2024〕3号
洮北区人民政府,白城经济开发区、白城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白城市政府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城市政府承接省政府授权
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通知》(吉政函〔2021〕13号)要求,进一步创新审批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承接工作顺利开展,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接得住、用得好、可持续”,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审批范围
  (一)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省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白城市中心城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承接省政府授权由市政府批准。 
  (二)土地征收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事项。下列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除需报国务院审批的以外,受省政府委托由市政府批准:第(一)项规定的范围;市辖区的中心城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上述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7号 )的要求。 
  (三)省政府已批准的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审批事项。省政府已批准的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受省政府委托由市政府批准。 
  二、职责分工
  市政府对省政府委托和授权的用地审批权负总责,统筹组织洮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和白城经济开发区、白城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以及市直各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一)市、区政府及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被征收土地在开发区(园区)辖区范围内的,市政府为征地实施责任主体,土地征收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土地征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等文书加盖市政府公章;开发区(园区)辖区范围外的,区政府为征地实施责任主体。区政府及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征地审批程序、补偿费用、安置措施。
  (二)市自然资源部门。在授权和委托职权范围内,履行征地卷宗的审查职责,对上报的用地申请及报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出具结论性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批。负责制作行政审批文书,按照规定负责将用地审批结果在规定时限内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三)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水利建设基金等相关费用的缴纳和监督,及时足额拨付相关费用。
  (四)市林草部门。负责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涉及占用林(草)地、湿地以及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情况实施审查, 征地报批前提供使用林(草地)核准意见书。 
  (五)市发改部门。负责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等方面的审查。
  (六)市人社部门。负责指导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金的核定及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及时到指定账户。
  (七)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落实建设用地审批阶段涉及土壤污染的监管职责,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实施土壤污染信息共享。
  (八)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和使用。
  (九)市征收部门。负责指导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国有(集体)土地房屋征拆及地上物补偿相关工作。
  三、审批程序
  (一)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1.组卷和申报。 
  (1)启动阶段。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将需征转地块基本情况以会签单形式上报市政府。 
  (2)预公告阶段。市政府、区政府依法负责发布本辖区内征收土地预公告(不少于10个工作日)。 
  (3)调查评估阶段。发布预公告后,由市政府、区政府确定的土地征收实施机构负责对拟征收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土地现状调查,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物所有权人确认后,依法形成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并依法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4)补偿安置公告阶段。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依法予以公告(不少于30日)。 
  (5)听证阶段。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有关要求,依据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当事人申请,由市、区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听证。 
  (6)补偿登记、协议签订阶段。市、区政府的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公告期限内依法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的,应当依法以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安置依据。市、区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依法由实施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7)组卷申报阶段。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根据勘测调查成果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等,提出征收土地申请,编制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报市自然资源局征地事务中心初审。建设用地审批事项除保密需要外,全部通过“吉林省建设用地审批监管系统”进行远程申报。 
  2.市级审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报批材料后,按会审要求组织会审,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审查意见。对审查中存在问题的报件,实行一次性告知,由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对未按要求补正或补正材料不完整的,省建设用地审批监管系统将自动作退件处理。 
  3.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审批系统将自动生成《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费通知书》,由财政部门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4.呈报审批。通过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地审查并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水利建设基金后,呈报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 
  5.下发批复。市政府审批后,下发批复文件。只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批复文件使用市政府红头稿纸,加盖公章,编文号印发;涉及土地征收的,批复文件使用省政府红头稿纸,审批系统自动编号,加盖“吉林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专用章(09)”, 使用“吉林省建设用地审批监管系统”打印批复文件。 
  6.批后备案、公告。审批完成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建设用地备案有关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用地审批电子数据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市、区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
  1.报送用地需求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需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在每年8月初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用地需求计划,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用途、位置、范围、项目类别、建设规模、建设时序、被征地农民意愿情况调查、征地安置补偿方式等内容。 
  2.方案编制。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上报的用地计划,结合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年度土地收储计划,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7号 )规定的要求,组织开展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编制工作。
  3.审批及备案。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工作完成后,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并在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三)变更土地用途审批
  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需改变用途的,应符合法律法规、 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由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变更土地用途申请,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2021年6月29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21〕7号 )停止执行,未尽事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