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白城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政办规〔202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城经济开发区、白城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白城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城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中办发〔2024〕22号)精神,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办发〔2024〕1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结合白城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基本建立,全域覆盖、精准科学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初步形成。产业结构不断优化,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白城市区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25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比例不低于97%,无重污染天气发生;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劣V类水体全面消除,国控考核断面地表水质量达到或好于国家或省考核标准,生态流量得到基本保障,水污染治理水平及水环境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全市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流域水环境保护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控。全市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到2035年,体系健全、机制顺畅、运行高效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全面建立,生态环境全面好转,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
二、推进分区管控
(一)优化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严格落实管控要求。白城市共划定95个环境管控单元,即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对不同的环境管控单元内开发建设活动实施差异化管理。其中:
优先保护单元63个,面积占比54.11%,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国家(省)级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黑土地保护区、国家(省)湿地公园、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具有明确边界或管理范围的法定自然保护地;土地沙化敏感区、盐渍化敏感区、防风固沙功能重要区、水源涵养功能重要区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及生态服务功能重要区。本单元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或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开发建设。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外各类生态功能重要和生态敏感脆弱区域、水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和黑土地保护区,按照保护对象不同属性和功能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限制大规模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对于功能受损的优先保护单元,应当优先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活动,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重点管控单元27个,面积占比8.75%,主要包括7个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城镇开发边界等开发强度高、污染物排放强度大的区域,以及生态环境问题相对集中的区域。本单元应当优化空间和产业布局,结合生态环境质量达标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不断提升资源利用效率,稳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水环境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重点管控区和土壤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应当按照管控对象不同属性和功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分类实施重点管控。
一般管控单元5个,面积占比37.14%,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本单元应当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导向,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
(二)优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全面实施精细化管理。以吉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和白城市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风险管控防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四个维度,建立“1+1+5+95”四个层级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1”为全省总体准入要求,“1”为松花江流域总体准入要求,“5”为各县(市、区)发展定位及管控目标,“95”为各环境管控单元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根据生态环境功能定位,参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重点聚焦解决区域内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落实生态环境准入精细化管理要求,并在优化布局方案、管控污染物排放、防控环境风险、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等作出要求。同时要加强优先保护单元生态系统保护和功能维护,要强化重点管控单元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污染物排放管控和环境风险防控,要保持其他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基本稳定。
三、推动实施与应用
(一)强化政策协同与规划衔接,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硬约束和政策引领作用。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与分区管控制度的协同,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的动态衔接,在相关立法、标准、政策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等制定修订工作中,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城镇建设、资源开发、重大项目选址、执法监管等方面的重要参照和依据,发挥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执法监管等协调联动,构建全链条生态环境管理体系。
(二)强化制度引领和服务功能,支撑综合决策和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城经济开发区、白城工业园区管委会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作为招商引资科学决策的依据,以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为抓手,推动项目精准快速落地。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对企业投资的引导,落实国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管理有关制度和政策要求,优化产业结构,不断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效用。推进火电、化工、钢铁、建材等传统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和清洁生产改造,引导产业园区绿色健康发展,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和集中治污。
(三)实施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环境质量改善和维护生态安全。各地、各相关部门应当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确定的分区域、分阶段环境质量底线目标作为基本要求,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大气、水、土壤、生态等生态环境要素管理中的应用,合理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质量达标方案,分区施策,着力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提升,实现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要以生态保护红线为重点,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服务功能,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防范结构性、布局性环境风险。
四、完善管理机制
(一)强化信息共享。依托吉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应用管理信息平台,作为数据管理、调整更新、实施应用、跟踪评估和监督管理的基础支撑。结合省生态环境厅对应用平台功能开发或更新,配合实现数据共享、业务互通,对数据管理、调整更新、实施应用、跟踪评估、监督管理的支撑作用和服务效能。
(二)强化动态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保持稳定,按照国家部署和省生态环境厅具体要求,每5年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情况进行调整,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报批。5年内确需更新的,按照“谁发布、谁更新”的原则,在充分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开展动态更新,同时报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因重大战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发生变化而更新的,应组织科学论证;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法定保护区域依法依规设立、调整或撤并以及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相应进行同步更新。
(三)强化执法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要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作为监督开发建设行为和生产活动的重要依据,将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区域,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执行情况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内容。对生态功能明显降低的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以及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其他区域,加强监管执法,依法依规推动限期整改。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的全面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机制,定期研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常态化推进共享共用、更新调整、监督落实等事项,形成上下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二)强化部门联动。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主体责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组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实施、监督、评估等工作,发布白城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各级发改、自然资源、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要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分工,共同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的实施,指导本部门相关工作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调联动,制定行业发展和开发利用政策、规划时,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作为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考核和宣传。依据吉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实施情况评估和监督考核机制,按照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定期跟踪评估实施成效,加强监督考核,推进实施应用。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强化政策宣传,及时总结推广正面典型,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1.白城市环境管控单元划定情况一览表
2.白城市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