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8007267471629/2026-05033
分  类: 规范性文件;社会救助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年08月28日
标      题: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政办规〔2026〕1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9月16日
索  引 号: 112208007267471629/2026-05033 分  类: 规范性文件;社会救助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年08月28日
标      题: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政办规〔2026〕1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9月16日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政办规〔202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城经济开发区、白城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白城市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城市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6〕3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积极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解决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的失能人员医疗护理和日常照护难题,切实减轻失能人员家庭经济负担,在全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在全市全面推进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落地实施,坚持全覆盖、广普惠、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稳步构建公平统一、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多元共济的长护险保障体系。参保范围覆盖全市各类群体,涵盖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社会组织等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同步将灵活就业人员、未就业城乡居民等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政策全覆盖、人群无遗漏、保障无盲区,切实健全失能人员长期照护保障机制,减轻家庭照护压力,增进民生福祉,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二、实施步骤
  按照分步实施、稳妥推进、全域覆盖的工作原则,分阶段推进我市长护险制度落地实施。第一阶段,自2026年10月1日起,先行启动职工参保人群保障工作,将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在职、退休人员,以及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在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规范开展长护险保障服务。第二阶段,自2027年1月1日起,扩面覆盖未就业城乡居民,全面将城乡居民群体纳入长护险保障体系,2026年居民医保集中预缴期征收2027年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护险保费。
  三、筹资政策
  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在我市参保的中省直单位)及其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含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原则,参加长护险。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同步参加长护险。长护险连续参保认定、转移接续等参保管理规则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执行。长护险采取用人单位、个人缴纳和财政补助、社会资金资助等多渠道筹资,实行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原则。
  (一)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单位职工缴费费率为0.25%,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各承担0.125%。单位缴费部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划转0.125%,作为用人单位长护险缴费费率。
  (二)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缴费费率为0.125%。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为退休人员本人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基本养老金人员,缴费基数暂按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核定。
  (三)灵活就业人员可按单位职工政策参保缴费,或按未就业城乡居民政策参保缴费,与基本医保保持一致。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政策参保缴费的,缴费基数按照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83%核定。
  (四)未就业城乡居民执行全省统一的缴费标准,费率从0.15%起步,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过渡到0.25%,通过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筹资,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分担比例为1:1,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周岁以下已参加基本医保人员跟随父母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其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无法跟从参保的,可视同参保。
  (五)长护险保费由税务部门在征缴医保费时同步征收。职工需个人承担的缴费金额,可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扣;退休人员若本人自愿,其个人应缴保费可委托医保经办机构从个人账户代扣,适时推进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代为扣缴。
  (六)针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困难参保群众,其个人缴费部分政府给予分类资助。长护险应筹资人员中全额资助、定额资助的对象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定额资助标准按照省统一政策规定落地执行。支持各类用工单位为本单位职工参保缴费提供适度资助;可探索开展多渠道帮扶参保资助,依托慈善救助、社会公益捐助、村集体经济收益、帮扶项目经营性资产收益等帮助困难群体参保缴费。
  四、待遇政策
  (一)支付对象。长护险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长期持续(6个月以上)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员。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待遇。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参保人员,根据国家、省统一规定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二)支付范围。长护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不直接向保障对象发放现金。执行国家统一的长护险基本服务项目目录。
  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基金支付的费用,依法应由第三人支付的费用、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以及在非定点机构发生的费用,长护险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护险相关服务待遇。
  (三)支付标准。长护险不设起付标准。在定点机构享受的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未就业城乡居民政策参保的(含18周岁以下视同参保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为50%;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根据我市长护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推进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基金支付比例将在相应机构护理支付比例上提高10个百分点。
  (四)支付限额。按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长护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0元。最高支付限额根据长护险基金运行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五)适时探索建立缴费时长、连续参保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参保激励约束机制,对连续正常参保的未就业城乡居民,按规定适当提高相应长护险待遇水平。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职工、未就业城乡居民凡未在长护险制度落地实施时初次参保,或参保期间中断缴费后重新续保的,原则上统一设置6个月固定待遇享受等待期,并阶段性下调待遇享受标准。上述参保激励与约束配套细则,均按照省统一政策规定落地执行。
  五、机构管理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导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公开遴选、专家评审、结果公示方式确定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定点评估机构。依据省医疗保障局管理实施细则开展两类机构履约能力评估工作,两类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定点协议管理。
  (一)服务机构管理。按照省级长护险等相关规定要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确定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并签订协议,开展协议管理、费用审核结算、绩效考核等相关工作。
  (二)评估机构管理。失能等级评估执行国家统一的评估标准和管理办法,鼓励支持发展独立的评估机构,发挥家庭医生、养老服务师在失能等级评估和服务计划制定中的作用。可依托医疗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商业保险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估。原则上参保人首次评估通过的评估服务费,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基金支付。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长护险工作是国家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长护险制度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谋划,周密部署,确保惠民利民政策落地落实。
  (二)统筹协调,加强协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长护险制度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财政、民政、卫健、人社、税务、工会、农业农村、金融监管、教育、残联、社保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合力,切实做好长护险制度落实工作。
  (三)注重宣传,做好引导。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长护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增强全社会健康风险防范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基金监督体系建设、完善经办服务能力、异地待遇享受等其他工作,均按照省级《方案》等相关文件执行。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