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白城工业园区“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
一次性告知制”三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白工管字[2011]34号
各局办、城南办事处、各派驻机构:
现将《白城工业园区“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三项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白城工业园区“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三项制度实施办法
白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1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城工业园区“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
一次性告知制”三项制度实施办法
为提高机关行政效能,更好地为入区客商、驻区企业和机构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现就园区党工委、管委会机关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一次性告知制等三项制度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首问负责制实施办法
(一)首问制,即服务承诺责任制,是指在规定的时间里,受理第一人必须无条件的为服务对象提供令其满意的服务。凡在机关内首次接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来函、来电、来访的局(办)和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同为首问责任人。同时,各局办工作人员统一实行座牌或挂牌上岗,以方便服务对象辨明身份,便于社会监督。
(二)首问责任人对来机关办理公务、反映情况以及联系事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办事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员),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严禁推诿。
(三)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事项,能当场办结的要当场办结,不得拖延或刁难;对申办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必须一次性告知应补充和提交的全部材料及注意事项;对不能当场办结的事项,要告知办事人员原因,作出合理解释,并对申请办理事项,填好园区首问负责制待办事项登记表及回执。
(四)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自己承办、但属于本机关办理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责任局室和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责任局室或责任局室负责承办人。对承办人不在岗的,或一时不能明确承办人的,应当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办理,并对申请办理事项,填好园区首问负责制待办事项登记表及回执。
(五)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提供热情周到的指引服务。
(六)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强化职业道德意识,熟悉掌握业务知识和工作流程,不断提高参谋服务能力、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
(七)违反本制度的,将依照《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追究责任。
二、限时办结制实施办法
(一)各局办和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办事人员申请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对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事项,应本着“随到随办、快捷高效”的原则,能够当场办结的,必须当场办结。
(二)限时办结事项:
1、对已经领导签发的各类文件,由党工委办公室和管委会办公室相关责任人按程序即时送交相关局办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2、对报送园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的各类请示、报告,由党工委办公室和管委会办公室相关责任人在收文当日内按程序呈送相关领导批阅;
3、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各类意见和问题,由管委会办公室相关责任人即时呈报相关领导;相关局办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
4、对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由党工委办公室和管委会办公室在3个月内办结;
5、对入区投资的内外资项目审批,经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由经发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入区企业注册,由经发局自受理完整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6、对项目规划、图审、招投标、接水、接电等建设管理和服务,由建设局在受理当日送交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并协调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7、对企业环境评价、环保投诉等,由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局在受理当日送交市环保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8、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设定、登记、发证,在缴清土地出让金后,由市国土局园区分局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9、协助企业劳动用工招聘,由人社局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自职工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10、对入区企业新建党、团和工会的审批,组织关系转移变更,由党工委办公室、团工委、工会在受理当日办结;
11、对计划生育、社区事务,由社会发展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情况即时办理;
12、对入区企业优惠政策兑现,由财政局自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基建工程、土地征迁和土方平整费用,由财政局自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企业办理土地出让证明,由财政局在受理当日办结;
(三)限时办结事项的时限从收到相关文件、材料次日计算。若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按规定一次性告知相关单位或个人补齐文件、材料,其办理时限从补齐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四)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办理时限。
三、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办法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办事人员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要求给予服务或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告知办事人的制度。
(二)一次性告知应坚持服务对象至上、热情服务、为服务对象提供便利的原则。
(三)经办人员对办事人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受理时限。
(四)一次性告知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如果办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要求的有关事项一次性书面告知。
(五)对办事人所办事项涉及本单位其他部门的,经办人应帮助其咨询了解,并将结果告知办事人。
(六)对有下列不正确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行为的,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
1、不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制,造成办事人为同一事项往返多次办理的;
2、对办事人告知不热情,甚至态度粗暴或故意刁难的;
3、告知不及时或随意拖延,办事人不满意的。